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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来临时,母亲最该做什么?

 雨雪无睛 2013-10-24
事件回放
    2013年7月23日20时50分许,在北京大兴区科技路公交车站发生一起恶性案件。两名驾车男子因不满一名推着婴儿车的女士挡道,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一名男子将该女士打倒后,又将婴儿车内的女童摔在地上,导致女童严重受伤。7月26日,受伤女童因抢救无效死亡。
    北京市大兴区摔死女童案前不久公开开庭审理,检方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韩磊判处死刑。起诉书还原了事发的经过: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韩磊乘坐被告人李明驾驶的轿车,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韩磊对李进行殴打,后将李某之女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使其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韩磊在法庭调查时回忆,案发当天中午和晚上,他先后喝下近一斤白酒和七八瓶啤酒。在乘坐李明驾驶的汽车来到案发地附近的歌厅,准备在公交车站附近停车时遇到了推着车的李某。
    “一个‘购物车’挡在前面,李某站在人行道上。”韩磊称,自己下车上前让李某挪车。“当时李某态度不太友好,说公交车站不让停车。”韩磊称随后在交涉过程中李某出言不逊,并将小车横在李明的车前,“就不让你过去”。随后韩磊与李某对骂起来,并给了李某一耳光,双方发生撕扯。因李某没站稳,把韩磊拽倒在地,韩磊爬起来后从李某推着的车里抓起来孩子摔在地上。
 

“北京大兴摔婴案”折射未成人监护盲点
危险来临时,母亲最该做什么?
危险来临时,母亲最该做什么?受访专家:
毛力哈尔滨市儿童医院胸脑外科主任医师
陈冠歧黑龙江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慧敏湖南省衡阳市心理咨询师、本报特约心理专家
本报记者 季博音

    北京摔婴”事件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但这起事件依然在时时捶打人们的内心———悲剧是死者的终结,却是生者终身的忏悔。犯罪嫌疑人韩某的行为令人发指,这是毋庸置疑的,但看看被摔女童依依妈妈的表现,是否也有不妥之处。如果我们把摔婴案还原,一位妈妈因为与别人发生争执,把自己年仅2岁多的孩子置于危险处境,这种行为作为一位母亲、一位法律监护人是否合适?是否属于监护缺失?就此,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详解关于监护责任的相关问题以及家长们如何才能当好孩子的监护人,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

疏于看管是一种“虐待”
    今年,从长春盗车杀婴案、两名女童被饿死家中案、山西临汾男童双眼被挖案再到洗衣机绞死女童事件,一件件幼儿伤害事件令人触目惊心。还有北京大兴摔婴案,虽然审理工作已经结束,罪犯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是我们是否忽略了这些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孩子疏于照顾。在国际上,“忽视”是标准意义上虐待儿童行为的一种,和性侵害、精神虐待是并列的。
    孩子年幼无知,缺少社会经验,在生活中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比较差。据哈尔滨市儿童医院胸脑外科主任医师毛力说:“家长一旦缺乏安全意识和监护责任,对孩子缺少必要的教育和救护,那么意外伤害可能随时发生。”
    比如有家长把一锅滚烫的粥就摆在桌边上,孩子个子矮,看不到锅里的东西,就拖桌布,结果把锅弄翻了,被严重烫伤。还有的父母给孩子洗澡时习惯先倒热水,后加凉水,孩子不明白,抢着进去,就被烫伤了。有的父母用废旧饮料瓶装汽油,还放在显眼处,结果被孩子误喝。其实,这些意外伤害事件大都是可以避免的,都是因为家人缺乏保护孩子的意识、知识和家庭环境不安全所致。
    毛力主任介绍,儿童意外伤害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也很大。由于留守儿童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孩子常交由亲戚照看,而这部分亲戚可能因繁重的农活,或因年龄较大、文化和医疗知识匮乏,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去看护和教育孩子,从而导致农村留守家庭儿童意外伤害发生率持续偏高。
    另外,应试教育也往往使家长忽略了安全教育,很多家长错误地认为学习好才是最重要的,不重视安全与意外防范知识的学习,直接导致孩子安全意识缺失,致使他们对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无法进行有效规避。
    有数据统计,就全国范围而言意外伤害是14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罪魁祸首”,这其中有一半以上是疏于看管造成的。
监护人失职应受到惩戒
    国外很多国家对疏于监护的行为在法律上有很严格的责任规定。如果疏于照管造成孩子发生意外,还会追究监护人法律上的责任,轻则训诫,重则可能还要坐牢。之前让人非常痛心的“小悦悦事件”,像这种情况,在发达国家肯定是违反儿童保护的法律规定,要追究监护者责任的。
    未成年人是一个需要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和心理的发育不成熟,客观上容易成为被害人群。黑龙江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冠岐介绍:“虽然我们的法律对家长的监护责任也有一些强制要求,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禁止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从法律上来说,这些仅仅是要求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但对于因自己疏忽或懈怠导致自己的子女受到侵害,监护人自己是否承担责任?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具体规定。”
    传统观念中,如果未成年子女出了问题,对监护人已经是一个非常大的惩罚。立法者也有这样的考虑,不能在伤口上撒盐,因为人家已经十分悲痛了,你还要再惩罚,这个有点不近人情。正因为监护人的违法成本太低,不能让父母们感到害怕,很多人才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目前我国对监护人失职造成未成年子女伤害的追责,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我认为,应该加快在这方面的立法,对失职的监护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通过法律确立监护人的责任,通过法律的教育作用督促或减少类似摔婴案悲剧的发生。”陈冠岐律师说。
父母是最可靠的安全保障人
    对于儿童保护,家庭保护是最重要的环节,而且是第一责任。在我们法律不太完备的情况,家长们如何当好孩子的监护人至关重要。
    本报特约心理专家沈慧敏说:“做为父母,应是孩子最有力最可靠的安全保障人。孩子在婴幼期时,还完全没有自我保护意识,家长应主动消除掉其活动范围内可能产生危险事物,绝不能将其单独留下来处于一种无人看护的状态。更不能像摔婴案中的家长,在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冲突后,还反过来把幼小的孩子当做挡剑牌或护身符,那是极其愚蠢的危险行为。”
    沈慧敏指出,家长一定要从小培养孩子注意自身安全的意识,对于不同年龄阶段,要采取不同的看护措施。除了不要单独把孩子留在家中或车内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防止游戏伤人:告诉孩子不能拿石头、棍子打人,也不能用手去触碰对方的眼睛等。同时,也要教孩子学会避开他人的攻击。
    安全过马路:教孩子认识人行横道线及其标志,向孩子介绍红绿灯的作用。教育孩子不可以在马路上停留或玩耍。
    必要的性防护:孩子到了四五岁,父母就应向孩子说明哪些部位是个人隐私区,任何人不能随意接触。
    防火防水防烫:电源插座最好放在孩子触碰不到的地方。另外,要告诉孩子不能玩电线,不准玩火,不要接触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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