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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如何依法带娃

 禹杰 2023-10-28 发布于四川

未保法视角看上海女童海滩失踪案:家长如何依法带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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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简介:

2023年10月4日18时40分许,一对夫妇到浦东公安分局临港新城派出所求助,称其4岁的女儿在海边游玩时走失。据女童父亲称,当天携家人至海边游玩,其带领女儿黄某某到达离海水约20米左右的沙滩玩耍。过程中,其返回取手机,将女童独自留在沙滩上,十余分钟后,其回到沙滩后未找到女儿,因天色昏暗找寻未果,遂向警方求助。

网友无意间拍摄到女童的背影

网友无意间拍摄到女童的背影

接报后,浦东警方立即组织大量警力沿海边展开拉网式搜索。直至10月19日,女童遗体在宁波镇海区滩涂被找到。

此次事件也引起了广大网友对于父母疏忽照看儿童相关事宜的热议。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角度对此事件进行评析,也希望借此事件引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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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童走失事件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了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利。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明文规定,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事故。该法第二十一条中也进一步对于监护人看护照护未成年人时应特别注意的义务做出了规定,其中对于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禁止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使其处于无人看护的状态之下。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系考虑到溺水是我国儿童意外死亡的第一位因素,未成年人群体缺乏足够的生活经验,在水边玩耍时对于相关不安全因素缺乏判断能力。该法条的制定也是以明文立法的形式希望引起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群体在户外活动中的安全保障的足够重视。

回归到本次事件中,失踪的女童才四岁,生理上,他们的身体和大脑还在不断发展和成长的过程中,使得他们的感知能力和行动能力还不够成熟。对于潜在的危险无法准确识别,也没有足够的能力来保护自己免受潜在的伤害。在日常生活中,若无人看护或者无有效看护的情况下有发生意外的风险。本次事件中,女童被其父亲独自留下游玩的区域为“野海滩”,没有配套的安全保护措施或安全救护人员。如果该父亲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能严格依法保障女儿处于其看护中,包括但不限于处于可及视线范围之内或处于可以迅速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的范围之内,也可以避免此次悲剧的发生。

真心希望各位家长引以为戒,时刻注意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切莫存有侥幸心理或疏忽大意。也希望家长们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进一步了解,能更好地履行监管义务,更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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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事件中女童的父亲是否会因为疏忽照顾儿童,受到法律制裁?

本事件中父亲的行为无疑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这样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关于是否应当追究父亲刑事责任的问题。需要公安机关对事件相关事实进行进一步查明,并对女童父亲的主观意识、离开事件、行动轨迹、父亲与女童分开之时的周边环境以及人员等多方面进行调查后,再判断女童的父亲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进而确定女童的父亲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仅凭目前的公开报道内容,还无法得出结论。建议还是以公安机关发布的官方通告为准。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希望大家理性讨论,目前阶段还是把焦点和重心放在找回孩子和希望引起更多的家长的重视,避免不幸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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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疏忽照顾儿童,我国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

很多国家确实对于疏忽照顾儿童罪入刑作出了规定,比如澳大利亚,家长把12岁以下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或者让孩子单独出行,家长就有可能面临指控。在香港,如果监护人把孩子留在家里或者脱离监护人控制的场所,不管是否存在后果,都可能构成犯罪。在美国,很多州都有明确规定不得把12岁以下孩子单独留在家中,不能将12岁以下孩子单独留在车内,不能将幼小孩子交给其他儿童看管等等,父母违反了此等规定的后果轻则会失去孩子的监护权,重则会因“危害儿童罪”或“虐待儿童罪”而被定罪坐牢。

在我国,之前对于家长的过失行为的处罚,并未有专门的法条规定,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需根据个案情况不同及个案中家长过失行为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适用刑法中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追究责任。

但近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家庭教育促进法》《反家庭暴力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体系;且配备多部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进行了更详尽的规定。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已经在全面展开,对于家长的过失行为虽未以“疏忽照顾儿童罪”的形式在法律条文中展现,但依据其行为内容的不同,家长疏忽照顾儿童也可能触犯了不同的法律,需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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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认为“孩子发生意外伤害,即使是父母疏忽,他们也需要承担巨大的感情痛苦,本质上已经受到了惩罚,不应再受到法律制裁”的观点看法

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我当然不赞同类似的观点,惩罚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只是手段,教育和预防才是法律追求的目标。

现在因父母疏忽造成孩子发生意外的情况之下,很有可能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父母确实会同时面临巨大悲痛、社会舆论与法律制裁的多重压力,不堪重负造成又一悲剧的情况也有发生过。

但希望大家明确的一个概念是: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或附属品,不能由父母随意处置,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独立且完整的权利。在上述情况中,孩子的痛苦和利益也需要更多的关注和保护。在父母与孩子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法律是保护孩子的最后一道防线。

因此,我认为在因父母疏忽造成孩子发生意外的案件中,司法机关的介入是必要的,虽然法律在家事领域的施行一直都十分困难,但希望能通过个案对有疏忽的父母或其他父母都可以形成强烈的警示作用,也能达到预防悲剧发生的效果。

实践中,也有发生过通过调查父母的个案疏忽,发现该父母在生活中亦有许多疏忽或故意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可能对失职父母撤销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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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权利具体有哪些?

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实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及参与权等权利。从立法层面承认并尊重了未成年时期生活的独立价值,将未成年人当未成年“人” 看,为其制定了与之身心发展相适应的权利保护内容,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群体的权利和尊严。

具体而言,生存权,包括民法典中规定的公民享有的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及与未成年人年龄相适应的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如足够食物、拥有一定住所及其他生活保障的特殊权利)。

发展权,考虑到未成年人知识体系及身心健康发展的关键需求,该项权利保障了未成年人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及有权享有促进其身心健康、精神和道德全面发展的生活条件的权利等。

受保护权,包括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歧视、暴力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和处于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旨在减少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的不利因素。

参与权系打破传统中国家庭的父母掌控言论的局面,明确指出未成年人有权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成年人应尊重未成年人的看法并从立法层面鼓励发展未成年人勇敢表达、勇于参与决策和承担责任的能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项权利。既非歧视保障原则,也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强调的儿童权利保护原则中的基础性原则。该条款再次强调了未成年人权利的平等,不仅体现在未成年人群体间,如女童与男童,少数群体的儿童与所有其他儿童等享有同样的权利;所有的未成年人群体也都不应因肤色、家庭、背景等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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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家长,如何才能做到“依法带娃”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监护”的具体内容。中国传统思想体系之下,大多认为“监护”是家庭内部事务,“监护”方式和具体内容也都因家长而异。这样导致了很多家庭对监护的错误认知和随意监护的现象。

这种错误的认知往往导致家长过分关注物质方面的需求,而忽视了子女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许多家长认为只要给子女提供丰富的物质生活,照顾他们的起居生活、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让他们吃饱穿暖,以及盯紧他们的学习问题,就履行了监护职责。然而,他们却缺少对子女进行精神上的关心和引导。

监护职责远不止于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还应包括关注子女的思想发展、培养他们的道德价值观,以及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只有全面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才能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帮助他们成长为独立、自信和有责任心的个体。

因此,我们需要重视监护职责的全面性,不仅仅将其局限于物质方面的满足,还需要关注子女的思想、道德、心理等方面的发展。这样,才能更好地引导和培养下一代,为他们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支持。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做和不得做做了详细的规定,也希望通过此次直播能让更多的家长“依法带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此外,《家庭教育促进法》也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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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我们能做些什么?

未成年人保护法除了要求家庭保护,也对学校、社会、司法、政府及网络方面对于未成年人保护作出了具体要求。通过对未成年人生存发展的现实场域、虚拟场域及国家责任等方面形成了全方位立体的保护体系,也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地参与、行动起来。

实践中,也有越来越多来自法律、心理及社工服务领域的专业人士在加入儿童工作者的行业,在努力为保护未成年人作出贡献。

1、希望不管是相关从业者或是自己已为人父母或即将为人父母的人,可以充分地了解学习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和其他专业方面的知识,也通过自己的力量对身边的人进行传播和普法;

2、如果真的在现实生活工作中遇到有类似的家长,可进行初步劝说告知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并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情况下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必要的时候可以联合其他儿童工作部门对此类家庭进行全面辅导,或提请公安机关责令此类家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社会发展的希望。我们应该共同努力,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加强他们的保护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就是保护社会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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