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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

 贾律师 2018-07-04

★ 一、我国未成年人财产保护的立法现状 ★

(一)《宪法》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

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1],未成年人当然属于公民。因此,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不受侵犯,应予以保护。

(二)民法层面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

民法层面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中。《民法总则》第十四条[2]赋予了自然人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一百一十三条[3]赋予了民事主体平等的财产权利。《物权法》第六十五[4]、第六十六条[5]明确了对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婚姻法》第二条[6]明确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7]明确了子女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特别法层面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

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给予了特殊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的保护[8],也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9]。

★ 二、现行法对未成年人财产保护的缺失 ★

(一)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范围约定不明

通过前文对立法现状的分析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财产保护的规定散见于诸多法律中,缺乏规范未成年人财产范围的具体法律条文,只能依照普通公民的财产范围推测未成年人的财产范围。即便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一特别法中,也没有设立单独的章节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做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个领域出发,重点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是一部专门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从诸多领域构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网,但也存在少许的不足,如没有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给予足够的重视与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继承权和受遗赠权,这些都属于财产权利的范畴,但还是没有明确未成年人财产权的范围,这无疑给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增添了许多困扰。

(二)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有名无实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组成了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悉心呵护。同样,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保护也离不开父母的参与和支持。根据《民法总则》、《民通意见》对监护人职责的相关规定,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有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职责[10]。但对父母在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过程中产生收益的归属、责任的承担都没有做出细致的规定。

(三)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缺乏外部监督

依照国外的立法例,父母或监护人在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时,虽权限不同,但是权利的行使都会受到严格的限制,专门机构要对其管理过程予以监督,尤其在为子女的财产利益处分财产时,必须事先征得监护法院等专门监督机构的许可,才能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11]。目前,我国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来监管父母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行为。监督机构的缺位很可能使得父母管理财产的行为受不到有效的监督与制衡,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将完全沦为家庭自治的内容,很难接受外部监督的干预。

★ 三、完善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制度★

(一)明确未成年人的财产范围

欲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首先应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未成年人的财产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的精神,我们认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范围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因继承、接受赠与等方式无偿取得的财产

未成年人以继承、接受赠与或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应当明确为其个人财产。关于赠与的财产,无论财产来源是父母还是父母以外的第三人,都归未成年的子女所有,父母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赠与除外。其他无偿方式包括接受遗赠、因时效取得、无主物先占、埋藏物发现、因拾得遗失物而取得的报酬以及人身遭受不法侵害获得的赔偿金等[12]。

2.因劳动、经营等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

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奖金、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3.未成年人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饰物及学习用品等。

(二)规范父母行使财产管理权的内容及方式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拥有管理权,但这种管理权不是无边无际的,应该是有范围的、受约束的。因此,法律应对父母行使财产管理权的范围及方式做出规范,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

首先,区分父母的财产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现实中,父母的财产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混同的现象屡见不鲜。我们认为,可以要求父母为未成年子女建立单独的财产清单,对未成年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具体、细致的登记。在子女成年后,父母应依照清单上记载将财产返还给子女。其次,父母欲对子女的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在父母欲对子女的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仅尊重子女的意愿是远远不够的,尤其当子女还处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阶段。因此,引入有效的外部力量来监管父母的处分行为是十分有必要的。

(三)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

正如前文分析,引入外部力量,对父母的管理权进行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的不二法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常在民法典中设立监护监督人,并对监护监督人的职责予以具体的规范。如《德国民法典》第1792条规定,监护监督人可以在监护人以外被任选。青少年福利局系监护人的,监护监督人不得被任选;青少年福利局可以是监护监督人。我们认为,考虑到我国的人口众多、公共资源紧张的基本事实,可将省、市、县的民政部门作为监护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父母行使财产管理权的职责。实践中,可采取定期走访未成年人家庭的方式来促使监护人正确行使财产管理权。当发现监护人存在严重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的行为,监护监督机构可以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建议撤销监护资格、更换监护人。

(四)承认未成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未成年人财产的概念并非古来有之,而是近现代的产物。当今社会,我们已经对自然人享有平等财产权的法律精神习以为常。但在我国古代社会,普通民众的家庭生活中贯彻严格的“男权家长制”,不仅不保护子女的合法财产,甚至还禁止子女拥有私人财产。如《礼记·内则》中记载:“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礼记·坊记》中也记载:“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从《礼记》记载的内容中可以发现,在封建家长制的古代社会,子女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到了民国时期,日渐开放的社会对封建思想造成了巨大冲击,个人意识开始觉醒,家庭成员对其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诉求日益强烈。中华民国的法律也顺应社会的需求,承认子女享有财产。《中华民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未成年子女因继承、赠与或无偿取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

我国现行的法律承认未成年子女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但未成年子女能否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很大程度在于父母是否形成了尊重、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意识。法律具有滞后性,很难随时反映社会的需要。只有当越来越多的家庭逐渐承认并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时,法律才会对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做出相应的调整。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法律是否做出调整,无论法律何时做出调整,父母都将在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因此,父母承认并尊重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是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五条: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9]《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明确了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财产权利的职责;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明确了监护人有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职责。

[11]卢娟.未成年人财产权法律保护研究[D].重庆大学,2013.

[12]孟令志.未成年人财产保护的几个基本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07,(3):80.

撰稿 | 潘 昌

排版 | 朱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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