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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刘锡春律师 2013-10-25
 

    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24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会上,围绕《意见》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肖振猛、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和司法部法制司副司长薛春喜现场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记者:《意见》对教师、监护人、国家工作人员、医生等特殊职责人员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规定了较多内容,并要求从重处罚。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是不是因为这类性侵犯罪在当前比较突出和多发?

    周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既违背了其本身肩负的职责,也严重挑战社会基本伦理道德。同时,该类性侵害犯罪更为隐蔽,持续时间通常更长,一般人难以发现,未成年被害人更难以抗拒和向有关部门揭露,社会危害更大。因此,应当依法严惩。

    国家工作人员理应做模范守法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表率,而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与普通公民实施性侵害相比,社会影响更为恶劣,也应当依法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收集了近几年审结的320多件性侵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经过统计,其中,教师性侵害学生、特殊家庭中监护人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比例,分别占全部案例的6%左右,而国家工作人员、医生等其他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性侵未成年人所占比例更低。从文化程度和职业来看,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被告人占82%,无业人员近1/4。当然,限于样本数量,统计不一定非常全面,但可以从侧面说明,这类案件所占比例不是很高。

    但是,鉴于此类性侵害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和恶劣社会影响,必须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就必须严肃处理一起,切实做到依法严惩。

    记者:请问,《意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有什么新的规定?

    周峰:《意见》对于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中,康复治疗费用既包括进行身体康复治疗所支出的费用,也包括精神康复治疗所支出的费用。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被害人最大的伤害往往是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被害人到医院进行精神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该部分医疗费用,被害人提供相关证据的,比如医院出具的收费凭证,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记者:检察机关审查移送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该如何把握《意见》第25条规定的从严惩处情形?

    肖振猛:《意见》第25条从犯罪主体、犯罪地点、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方面,对从重处罚情节作了具体规定,体现了依法严惩的刑事政策。

    检察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注意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实施犯罪的地点、手段,犯罪的危害后果等是否符合以上明列的七种情形。符合上述情形的,应该依法追诉,并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

    记者:近年来公安机关在防范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孙萍:近年来,公安机关高度关注“留守儿童”、单亲儿童等人群,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出租屋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会同教育、综治等有关部门开展“护校安园”行动,向中小学校选派了34万名优秀公安民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还为未成年人编辑出版了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书籍,不断加强防范性侵害安全教育,积极防止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旦发生,公安机关即组织专门力量迅速立案,快速侦破,并注意与检察机关、法院加强协作配合,以有力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记者:司法行政机关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落实《意见》中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

    薛春喜:维护未成年人包括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之一。目前,全国共有3600多个法律援助机构,6万多个法律援助工作站。今后,司法行政机关将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积极发挥好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职能作用,保持“12348”法律服务热线畅通,方便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

    目前,司法部正在研究制定《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以加强对包括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在内的法援工作的监督。司法部也将加强与检法机关的协调力度,确保相关法律援助工作衔接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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