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向国外一家公司(非居民企业)支付拍摄制作费,所有拍摄制作工作都是在国外完成,那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 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关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服务业的范围为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篆刻、复印、打包劳务;《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向国外一家公司(非居民企业)支付拍摄制作费,虽然所有拍摄制作工作都是在国外完成,但也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税范围,你公司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国外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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