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公司每年需请境外企业为我单位产品提供工业设计。具体方式为,我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合同,将设计资料通过网络发给境外企业,境外企业不需派人到境内提供劳务,设计好的图纸通过网络发给我公司,我公司根据合同规定按月给付境外企业设计费。我想知道,这家境外企业取得的设计费是否我公司应代扣代缴其税金?要代扣什么税? 解答: 1、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境内劳务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在境内提供劳务包括: (1)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的接受单位或个人或境内 (3)所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根据你的描述,该境外企业虽未派人到境内提供劳务服务,但其接受劳务的单位即你单位在境内,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该境外企业从你公司取得的劳务设计费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你公司应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业务。 3、营改增后,你公司应按《财务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相关规定扣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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