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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土地农户享有的特殊权利

 神州国土 2013-10-28
被征土地农户享有的特殊权利
来源:本站 发布者:冀港律师事务所 更新日期:2013-9-11 17:46:12

中国十大杰出律师   闫凤翥

 

 

农户特有权利是指在征收土地实施过程中法律特别赋予农户的知情、确认等权利,农户即家庭,是新时期农业生产的最基本单位,是维护土地权益的最直接的权利主体。
法律赋予给新时期土地权利主体---农户特有的土地权利,是我国农业生产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必然结果。是确保18亿亩耕地不减少这条红线的基础性规范,是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在征收土地中的具体体现。村委会、村民代表在征收土地中签字确认行为不能代表农户的权利,农户是征收土地中的一个法律主体,任何单位、团体均不能代替农户行使法律赋予的特殊权利。
1、征地知情确认权
【生活实例】
    王某是下闫庄村民,2006年该县欲成立高新开发区,占用下闫庄村土地852.4亩。其中王某的2亩菜地在被征收范围。2007年5月份,下闫庄村委会通知王某6月份到村里领取征地补偿款,每亩安置补助费18000元,地上大棚补偿面积比实际面积少了一半。王某认为自己并没有签字确认征收自己土地的相关通知、确认等材料,而且对补偿标准也毫不知情,拒绝领取补偿款,要求撤销征收土地批复。
【关键词解析】 知情确认
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农户应当享有预征知情权、批复结果知情权和土地补偿知情权三项知情权。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要征收为国有,就必须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必须维护农民的权益。而知情权作为实施征收土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户享有的一项基本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否则,这一行政行为就会丧失民主性、公开性。预征知情权是指集体土地被征收前,应将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批复结果知情权是指在征收土地批复文件下达10日内,实施征收土地的市县政府将批复结果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知情权是指征收土地公告后45日内实施征收土地的国土局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方案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在实际工作中,农户的知情权往往被严重淡化,将农户的权利排除在征收土地行为之外。这也是近些年来农民因土地问题上访的最主要的原因,应当加以重视。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提出,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同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实施征地的政府在实施前没有在下闫庄村进行预征土地公告,没有向农户进行调查,在征地程序上属于违法行政行为。王某有权依据法律提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张。
【法眼点睛】
   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2、调查结果确认权
【生活实例】
   小王承包了王庄村12亩荒地,经过十年的土壤改良,现在已经种植大棚蔬菜,2005年被征收用于某开发商房地产项目建设,但在报批前未对小王承包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县土地局在王庄张贴了公告,但是对于小王种植的大棚蔬菜地的补偿标准却是按荒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对此小王与国土局协商多次未果,小王遂聘请律师依据法律程序对国土局认定荒地现状的行为要求变更。
【关键词解析】 调查结果确认
 调查结果确认是指农户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包括对土地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签字确认的行为。调查结果确认权是被征地农户在征地过程中维护土地权益的前提。其中对于地类的定性尤为重要,我国土地有着详细的地类划分,比如耕地就分为水田、旱田、菜田等。不同的地类由于其用途的不同补偿标准就不同。对于被征土地的地类认定,直接影响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如果市县政府国土部门未履行向农户进行调查结果确认程序,依据国务院28号决定应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有的以村委会签字确认代替农户签字确认组卷报批是剥夺了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其做法是错误的。
本案中,对王庄土地进行征收时在未进行调查的情况下进行征收本身就违反了征地程序,属于违法情形。而且在没有经过小王确认签字的情形下对小王的大棚蔬菜用地按荒地进行补偿,严重损害了小王的土地补偿权利。
【法眼点睛】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4项明确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此规定也意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征地机关在被征地农户,侵害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
3、安置补助方案确认权
【生活实例】
   2005年某省对新村的土地进行征收用于建立一个皮革市场。同年批准对新村的土地征收,县国土局制定了对新村全部被征地农户实行劳力安置补助方案。对新村被征地农民由用地单位统一安置工作,方案公告后没有征询被征地农户对方案的意见和表决确认。被征地农户认为:老年人和妇女不能就业安置,这部分人对就业安置方案不同意,要求将安置补助费发放到个人。国土局对农户的意见没有采纳,部分村民提出撤销部分方案的请求,国土局没有答复,不同意方案的老人和妇女提出行政复议。
【关键词解析】安置补助方案
   安置补助方案是指市、县国土局根据已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
安置补助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公告后,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户的意见,将意见汇总后连同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就业安置属于安置方式的一种,国土局应根据不同的安置对象制定不同的安置方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因此,本案中,老人和妇女以及不同意劳力安置的人员,可以要求将安置补助费直接发放到个人。
【法眼点睛】
制定和编制《征地安置方案》是实施征收土地的国土局的法定职责,方案的制定和编制应当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各项权利,在制定方案时应认证听取被征土地农民的意见,对于合理合法的意见应给予采纳,不能简单从事,否则造成工作被动。
现实中,大部分国土局在实施征收土地中没有制定安置方案,而是采取将安置补偿费全部拨付给村委会,由村委会自行决定安置方案。这种以“村民自治”为由,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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