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是否应经其股东会决议通过 法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决定属于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属于董事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的事项,董事会无权作出决定,而属于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但股东会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无效并不必然地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这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职能决定的,法定代表人超出其权限签订的合同,对于善意的相对人该合同有效。当然对于恶意的相对人即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合同无效。 由于关于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是伪造的导致无效,而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如股权转让等有关公司重大投资事项是股东会的职权,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决定该事项,因此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受到一定影响。但是股东会决议的无效是否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呢?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能,并规定了相关善意第三人制度即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除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也即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第三人不知道的情形下该代表行为有效。在本案中即使股东会有关股权转让的决议无效,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只要受让方为善意的,则该股权转让合同仍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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