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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职责担当是守护法律

 不咬人的蚊子 2013-10-30

司法的职责担当是守护法律

来源:20131023日法制日报

 

  编者按

 

  司法的功能作用是长期以来众说纷纭的话题,原因在于司法的功能作用因社会制度不同而异,因社会发展而不断改变。在我国现阶段,如何正确认识司法的功能作用,如何充分发挥司法在建设法治中国和维护公平正义中的作用,值得深入研究。自911日起,本报特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从六个角度,就这一问题提出一些新的见解,敬请关注。  

 

 

胡云腾

 

  在法治活动中,立法与司法是两个基本环节,两者各有特点、重点和难点。立法是动口,需要深入讨论,司法是动手,需要反复给力;立法是分蛋糕,重在分配公平,司法是切蛋糕,重在拿捏精准;立法是创业,一部法律就是一笔财富,司法是守业,维护法律就像护法战争。俗话说,“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又说“创业难守业更难”,具体到立法与司法的关系上,也可以说立法容易司法难,司法要把法律变成现实,就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而且需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敢于担当,持续不断地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无私无畏地守护法律。

 

  徒法也不足以自守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我想还要加一句,徒法也不足以自守。法律具有两面性,当有人坚守它的时候,威严地像一部圣经;当没人搭理它的时候,苍白地像一张废纸。但人性自古以来就有两副面孔,一副在高谈阔论时,往往表现出对法治社会充满渴望和憧憬之情,恨不能立马就能实现;另一副在遇到具体利益诱惑时就原形毕露,难抑违法犯罪的冲动。在守法问题上,人性也表现出双重的标准,一方面希望当官人、富人、名人、穷人等“别人”违法犯罪时都严惩不贷,另一方面当自己的家人、亲人、熟人、友人等“自己人”犯事时却企求法外开恩。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坚持公正司法,另一方面当公正司法的结果是要求其承担败诉的责任时,又不愿意接受现实,常让法官为找不到令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双赢之策而兴叹。此情自古就有。我国古代的“灋”字中本来有个“廌”,因为他是中华民族司法鼻祖皋陶院长任命的首位裁判法官,专干“触不直者去之”的得罪人事情,由于这活儿不好干,这位前辈便一怒之下挂冠而去,从此“灋”就成现在的“法”了。

 

  不仅如此,连违法的后果和守法的价值也都具有二重性。就违法的二重性而言,违法的后果是很严重的,看看犯罪分子在法庭上痛哭流涕的情形,就能知道违法带来的痛苦有多大。何况为了遏制违法犯罪,人们一直把违法犯罪的危害宣传渲染的无以复加。但是,为什么违法犯罪的人还是很多,司法机关每年办理的案件还是居高不下呢?说白了,就是违法的“好处”也是很大的,白花花的银子、水灵灵的美女是足以让人偷着乐的。因此,有人扛不住了,有人心存侥幸了,有人豁出去了,违法犯罪自然就发生了,这类人群便成为警察、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队伍多年来不断壮大,并且不担心关门失业的稳定“客源”。

 

  就守法价值的二重性而言,守法的好处不言自明:可以保证身家的安全,可以保持内心的宁静,可以不招惹是非,还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奖励,毕竟无端找上门来的横祸少之又少。但是,守法的代价也是不小的,有时还是很痛苦的。加上我们这个民族是最喜欢“方便”的民族,连官员渎职都叫“利用职务之便”,请托帮忙也叫“行个方便“,,而守法则与方便往往是背道而驰的,有时还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和代价。我们常常以为守法带来的都是好处,其实是误解,很多情况下违法才能得到好处或方便,而守法必然要有付出。因此,违法容易守法难,与学坏容易学好难、退步容易进步难等一样,都是因为后者要付出努力和代价。

 

  正因为违法容易守法难,违法行为能够获得利益或方便,所以国家需要设置专门的司法机关来守护法律,就像专设一个保管财宝的国库一样,同时还需要养活一个群体来守护法律,就像让武警或保安看管金库一样。这个道理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者是不大懂得的,所以,他们虽然制定了多如牛毛的法律,搞了很多的衙门和官吏,但从来没有设一个专门守护法律的司法机关,更舍不得养一群专门守护法律的司法人员,自然地,他们制定的法律就很难得到长期和普遍遵守了。其实,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才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江山社稷,用专门机关和专门人员守住法律的底线,秉持法治的信念,让他们无所畏惧地用法律制度管住官人、富人、名人、穷人等各类人群,不让他们害人害己,既可以保证政权稳固,国运长久,又能维护社会安宁,民众乐业。这个道理,人民群众是看得很明白的。

 

  在我国历史上,人民群众最崇敬爱戴的,不是开国皇帝,也不是封疆大吏,而是那些能够严格执法甚至舍身护法的司法官员。古代两位最有名的司法官员——包拯和海瑞,之所以能够世世代代得到人民的爱戴,其原因就在于,他们在执掌法律和守护法律时表现出来的刚直和无畏令常人难以企及。虽然他们二位守护的不过是封建王朝的法律和伦常,但是,他们敢于在强者面前坚守法律,敢于为弱者提供法律保护的情怀和胆识,则是封建专制社会中的司法人员最难以坚守的美好品质。

 

  在西方国家,民众对司法官员敢于坚守法律的精神同样是崇拜有加的。比如,英国大法官柯克敢于违抗皇帝旨意不让其插足审判的故事,至今还是传颂不衰的佳话。据说1608年的某一天,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在宫中闲坐无聊,忽然想到皇家法院亲自审理案子。但是,当国王一行来到高等民事法院后,时任首席大法官的柯克爵士对国王的兴致并不“感冒”,双方发生了不大不小的冲突。国王认为,王权至高无上,连国家都是朕的,审理区区案件何足道哉,不让国王审案岂有此理?而柯克对此并不苟同,他不软不硬地顶道:“陛下当然是国家的最高首脑,内政大事,外交方略,都由陛下总揽。可是,陛下要亲审案件这事却是不妥当的。因为,由英格兰全体法官、财政大臣见证,并经他们一致同意,国王本人不能裁决任何案件,不管是刑事的,比如叛国罪、重罪等,还是各方当事人之间有关其遗产、动产或货物等的案件;相反,这些应当在某些法院中,根据英格兰的法律和习惯来决定和裁决。”国王满脸的疑惑和不高兴,责问道:“法律是以理性为基础的,除了法官之外,我也和其他人一样具有理性”。言下之意,法官能够判案而国王不能,简直荒唐。对此,柯克也有话说:“不错,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于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柯克用他的无畏和智慧,弄的国王乘兴而来败兴而归,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还捍卫了司法的独立地位,避免了王权对司法审判的干预。这个故事被后人引申发酵,遂成为西方司法独立和限制公共权力的制度渊源。

 

  搞一个部门、养一群人专门守护法律,实际上是守住统治阶级政权和江山社稷,这是资产阶级先搞明白的,也是他们先搞起来的,这是资产阶级比封建统治者的高明之处。其中美国搞的最早,也比较成功。不过也并非一帆风顺,因为资产阶级队伍中也有一些不明白个中道理并试图破坏法律的公权力机关和强势人物。所以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几百年来也演绎了不少法官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薪火相传地坚守资产阶级法治的故事,这9个人并因精神可嘉而赢得了美利坚合众国“九大护法神”的美誉。由此可见,即使在西方国家,法官们守护资产阶级法律的工作也是很不容易的。

 

  构建守护法律的条件

 

  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曲折进程中,多数司法人员能够秉持法治理想信念,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做出突出贡献的重大典型灿若群星。远的不说,仅近几年就在政法系统出现了不少,例如被誉为“女包公”的公安局局长任长霞、被称为公正执法楷模的检察官方工、被赞为公正司法的新型法官宋雨水、等等。他们的许多事迹可歌可泣,令人钦佩。他们不仅是忠实于法律、严格公正执法司法的先进典型,而且也是亲民爱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楷模。但是,在人性内在的违法冲动面前,社会上庞大的违法群体面前,以及几千年来顽固的人治习惯面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法律财富急剧增多,守业的任务不断增大的现实面前,需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发扬敢于担当、敢于坚守的法治精神,也需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构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能够独立守护法律的条件和能力。我觉得应当从三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增强制度和力量自信。我国的执法司法机关是世界上最多的,并且设有专门守护法律的法律监督机关,执法司法队伍也是全世界最大的,相互之间还是最容易配合与协调的,必须把这个队伍的优越性和正能量发挥出来,把其中的弊端和负能量遏制住。只要有决心真正以法治为最高追求,把全体司法人员公正执法司法的力量汇聚起来,就一定能把法律执行好,守护好。

 

  二要大力弘扬刚刚柔相济的司法与守法精神。法治是理性,依法治国就是以科学的理性治国,这种理解和认识非常必要。但是法律如果只讲道理就难免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最后使道理也讲不通甚至讲不成了。所以,对于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公权力机关和一些社会强势群体而言,必须展示执法和司法刚猛的一面。多年来,刑事司法领域大力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这个经验很有启发。针对行政司法领域及民商事司法领域严格公正司法阻力极大、干扰极多的新形势,很有必要贯彻刑事司法政策的有益经验,对相关违法群体采取刚柔相济的司法政策,既要打苍蝇,又要打老虎。

 

  三要科学构建能够切实保障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独立守护法律的条件和环境,确保执法机关坚持严格执法保法、司法机关坚持严格司法护法而不至于被撤消或关门,确保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护法、司法人员严格司法护法而不至于下岗或受打击,为了把人民的法律守护好、实施好,这一点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如此,也才能确保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长期有用和有效,也才能守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并维护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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