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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七)

 金章玉句 2013-10-31

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七)

发布时间:20130913 来源:山东国税局营改增领导小组?

一、请问创业投资公司以企业自有资产对外投资及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参与设立创业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动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据你所述,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应属营改增范围,按照“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我是代理洗化日用品的有限公司,每月给上游供应商开具代垫费用,其中开具项目有管理服务费、促销费、陈列费。这些费用是我司代供应商缴纳给终端的费用,国税局的老师说促销费和陈列费属于营改增范围,但是如果属于营改增范围,就违反了国税发【2004136号文里面的第一条和第三条。地税的老师说以后地税发票不能开具促销费和陈列费。咨询我司总部,总部说不在营改增范围内,不能营改增。我现在非常的矛盾,不知道是属于还是不属于营改增,请国税局的老师帮我界定一下。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因此,上述促销费、陈列费属营改增范围,按照“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油田所属工程运输中的货物运输油气田内部原来是增值税17%现在适用11%税率,那么类似搬家公司业务的井架搬迁运输和吊装业务(即从上个井场搬运到下个井场和吊运)是否按照物流辅助搬迁6%分开核算纳税?还是统一按照11%计算纳税?另外:给甲方提供的生产值班车(含司机,为对方上井值班车等等)原来是营业税普通发票不抵扣7%进项税(因为不是货物)。现在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方不能抵扣,但是我们要计提11%增值税)吗?如果是这样,提供车辆服务方的税负增加、收入也减少了,不符合税改政策也不利于行业发展。我觉得这类似客运公司拉人的业务(营业税3%)不应该增加税负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井架搬迁和吊装业务应属物流辅助--装卸搬运服务,适用6%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你单位如果适用11%税率与适用6%税率分别准确核算,上述应税服务可以按照6%税率计算缴税增值税,否则统一按照11%缴税计算缴纳增值随。

你方提供生产值班车并提供司机,可参照航空运输业的湿租业务(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按照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专用发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国税函〔20061310号规定:报关代理企业

(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允许营业税差额征收税前扣除。营改增后,取得的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预录入单位未纳入营改增,还是地税部门的发票,能否填列增值税附列表三,做税前扣除?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附件3),差额征收的仅指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因此,代理报关服务取得地税部门的发票,不能进行扣除,不能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明细)。

五、我公司是营改增的企业,请问营改增后,除了要去国税申报增值税,地税原来的税种还需要申报吗?谢谢。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六、我司有一个小的勘察项目,在6月份已经完工,并按原来的营业税给定确定收入并计提了应缴税费(一直没给甲方开票)。现在甲方准备给钱,我们已没有营业税发票了(81日后,只有增值税票了)。想这种情况,该咋办?计提的营业税还没缴纳。谢谢。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据你所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营改增实施之后,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我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属于现代服务业,本月给某个单位开具了在国税局购买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因为一些原因这张发票本月不给对方了,那么这张发票我需要在本月作废,还是可以直接保留到以后需要时随时给他?如果本月不作废,在申报税款时,这张发票额需要做到本月的销售收入里吗?还是哪个月给对方哪个月再做收入?

可以不作废,但发票涉及的销售额应在本月销售收入中体现,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作废,发票涉及的销售额不计入本月销售收入,发票作废相关手续请咨询主管国税机关。

八、问题一:我公司为汽车租赁公司,属此次营改增有形动产租赁,根据财税(201337号文附件2,第一(七)2规定,对试点前购入车辆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我公司8.1试点前购入的车辆,试点前未满期合同仍为5%营业税,试点后新合同是否可按简易办法3%计缴增值税;8.1试点后购入车辆及新增合同,按17%计缴增值税,这样理解对吗?办理简易办法征收需要办什么手续呢?

问题二:我公司8.1试点后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办理相关手续。对取得的经营相关的费用发票抵扣范围有无明确划分?除车辆购入及清理相关增值税外,是否取得的所有经营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进行抵扣,抵扣的费用范围及时点如何区分?

1.你公司在81日前尚未执行完毕和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2.你公司在81日前购入车辆,81日以后签定租赁合同的,可以选择适用3%征收率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且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81日后购入车辆,签定租赁合同的,按照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17%税率征收增值税。

3.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4.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你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后,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具体抵扣范围,请详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九、我单位是吊装工程公司,经营范围是起重机的吊装、搬运业务,一直在地税代开发票,发票税目为装卸搬运-吊装费,是否列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半年和搬运的业务活动。如你所述,应属于营改增范围,按照"物流辅助-装卸搬运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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