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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营改增政策指引(二)

 金章玉句 2013-10-31

山东省营改增政策指引(二) 

来源:山东省国税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724日   

一、出租车征税问题

(一)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费用的征税问题

据了解,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种规费、车辆保险费用、管理费用等。为保持税制转换平稳,根据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对收取的其他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

(二)出租车公司销售旧车问题

出租车退出市场,出租车企业销售或无偿赠送旧车,均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客运场站征税问题

在总局对客运场站政策没有明确之前,继续沿用现行征收方式,对客运场站转付给承运单位的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对其取得的实际收入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待总局对客运场站政策明确后,按总局政策执行。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支付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税[2013]37号《应税范围注释》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有关解释,业务流程管理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支付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按照“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四、快递企业纳入营改增征收问题

按照省局前期确定的原则,对按照邮政通信业缴纳营业税的快递公司,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对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的快递公司,按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但近期部分按照邮电通信税目征收的快递企业申请纳入营改增范围,对这部分申请纳入营改增的企业,暂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是参照部分试点地区做法,对按照邮电通信税目征税的快递公司,纳入营改增后,暂按“物流辅助—货物运输代理”征收增值税;

二是上述快递公司纳入营改增后,开具货物运输代理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待总局明确快递行业税收政策后,按照总局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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