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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说投标人放弃质疑投诉不可行

 *杯中水* 2013-11-01
为了让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益得到更有效保障,《政府采购法》设置了区别一般民事合同的行政性救济渠道--质疑和投诉。近年来,随着供应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不少地方的质疑和投诉案例都呈现上升趋势。与此同时,也出现了采购人对日渐增多的质疑投诉的不适应,于是出现了劝说供应商放弃质疑和投诉的事件。这是否可行呢?

  供应商投诉 采购人劝说私了

  某采购人委托当地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全自动生化仪招标项目评审结果公布后不久,遭到了以0.5分落败的C公司的投诉。投诉事项包括:1.此次采购的中标人A公司的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公司请求公开专家评审结果和各投标公司的应标参数,遭到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拒绝;2.本公司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后,采购人代表劝说本公司放弃质疑私了。综上,本公司请求取消A公司的中标资格,按顺序裁定本公司中标。

  遭到投诉后,采购人辩称,此次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委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C公司所说的不到一分之差落后于A公司属于不应得知的评审秘密。C公司提出质疑后,我单位已经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就组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情况进行再次复核,。评标委员会经过复核后认为,原评审结果符合法律程序,计分无误,A公司的技术参数也能满足本单位的使用需求。本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的招评标、复议、答复质疑均符合法律规定。

  质疑和投诉事项不一致未得支持

  在财政部门对投诉进行调查时,C公司放弃了认为中标人投标产品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诉请求;当地财政部门邀请了当地公证处现场监督公证,并在当地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了3名专家,对该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进行了审读,3名专家提出了专家意见,均表示招标文件技术需求参数表述不清,无法准确界定采购设备的技术性能。

  因此,当地财政部门认定,此次采购中由于技术参数表述不清楚,影响了中标结果。对于C公司提出的采购人代表劝说其放弃质疑一事,C公司在《质疑函》中未予提出,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中" 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之规定,该项投诉为无效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最终的判决为,由于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技术参数表述不明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2、责令采购人完善技术参数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驳回C公司的投诉。

  依法应对质疑投诉方能平安

  业界专家提醒,上述采购中,采购人存在两个比较大的问题:一是在提技术参数时表述不清楚,这不仅会给供应商投标时造成困扰,而且还会导致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想当然地作出评价。而评标委员会想当然的评价一方面可能会导致采购标的最终不符合采购人的需求;另一方面还会造成对投标人的不公。由于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一般都是由采购人提出的,因此,采购人代表应该加强这方面的专业训练,避免提出的技术参数不清楚、不具体、不科学。

  同时,在采购活动遭遇质疑投诉后,采购人代表应该理性待之。因为无论是质疑还是投诉,都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与此同时,《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还要求,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因此在供应商提出质疑或投诉后,采购人代表只需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应对,切忌找供应商"私了","私了"即便是一时解决了问题,也会因为给供应商留下了把柄,而不得不受制于供应商;即使没事,也会心里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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