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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法律问题解析(十七)再审程序中的审级制度(二)

 songsgt 2013-11-11
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法律问题解析(十七)
2013.11.4人民法院报
□特约法治评论员 师安宁
    (文接上期)

    再审程序中的审级制度(二)

    当上级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如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二是在认定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基础上,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三是认为原审程序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再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上述规定是案外人申诉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即可以“被遗漏当事人”身份而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形。如果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再审程序中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则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存在合理调整的法律空间,但是也存在被限制的情形。

    第一,关于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中诉讼请求可以调整的情形。

    根据旧民诉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诉讼请求在发回重审程序中可以进行调整。包括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指的是2008版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此时法院有权根据“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对诉讼请求进行调整。

    在再审程序中,包括在发回重审的程序中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这一规定表明,如果涉及因抗诉而启动的再审审查程序,则对当事人的再审事由可以终止审查,直接裁定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在实体审理中,可以直接对当事人的实体诉讼请求作出裁判结论,而不再审查其再审法定事由的合法性。

    第二,关于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中限制对诉讼请求进行调整的情形。

    被限制的情形则包括,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凡是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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