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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营改增”后如何确定应税销售额?

 金章玉句 2013-11-12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覃涛 日期:2013-11-11 

某货运公司为去年11月成立的企业,去年11~今年7月共取得国内运输收入435万元,其中不包含支付给联运企业的运费40万元。此外,该公司7月被税务机关稽查查补收入50万元。公司财务人员近日向税务人员咨询,实行“营改增”改革后,公司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中该如何确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进一步指出: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但对于运输企业来说,由于在计算营业税时是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改增”后,在计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时是否需要包含已扣除的差额部分,国家对此也出台了专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 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综上所述,该货运公司在确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时,应以在201211~20137月期间累计取得的国内运输收入、支付给联运企业的运费,以及稽查查补收入为收入总额进行计算。具体来说,公司当期累计应税服务销售额为(435 40 50)÷(1 3%)=509.71(万元),已经超过了文件规定的500万元标准,因此,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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