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1.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如下图所示: (1)计算商誉、留存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商誉、留存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确定应与投资整体相关。假定再次投资交易日和原投资交易日不属于一个会计年度,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①若综合结果为正商誉,则无需对其进行会计处理; ②若两次交易分别为正商誉和负商誉,但综合结果为负商誉 1>假定原投资交易日产生负商誉100,再次投资交易日产生正商誉80,则综合结果为负商誉20,产生在原投资交易日,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 贷:盈余公积 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 2>假定原投资交易日产生正商誉80,再次投资交易日产生负商誉100,则综合结果为负商誉20,产生在再次投资交易日,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 贷:营业外收入 20 ③若两次投资均为负商誉 1>原投资交易日负商誉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再次投资交易日负商誉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外收入 (2)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 关键点:为使全部投资按再次投资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则应将原投资持股比例部分调整到再次投资交易日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调整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原持股比例) 贷: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原取得投资时至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留存收益的变动×原持股比例) 投资收益(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原持股比例)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 【教材例4-13】A公司于20×5年2月取得B公司10%的股权,成本为900万元,取得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 4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A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本例中A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20×6年1月1日,A公司又以1 800万元取得B公司12%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2 0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能够派人参与B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假定A公司在取得对B公司10%的股权后,双方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B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900万元,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除所实现净利润外,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 (1)20×6年1月1日,A公司应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8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8 000
000 (2)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确认该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后,A公司对B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 700万元,其中与原持有比例相对应的部分为900万元,新增股权的成本为1 800万元。 ①对于原10%股权的成本9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840(8 400×10%)万元之间的差额60万元,属于原投资时体现的商誉,该部分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对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在原投资时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公允价值的变动 (12 000-8 400)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360万元,其中属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部分90(900×10%)万元,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调整留存收益;除实现净损益外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270万元,应当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60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 700
000 盈余公积 90 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10 000 ②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 800万元,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 440(12 000×12%)万元之间的差额为投资作价中体现出的商誉,该部分商誉不要求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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