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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关心的100个热点问题解答(2013年)之二

 刘刘4615 2013-11-16

3.增值税专用发票

 

020问:企业本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上注明的金额,与对方开具的负数发票金额相差0.05元,请问在申报时应按哪个金额做进项转出?

答:对于防伪税控软件四舍五入计算所产生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与负数发票的偏差(偏差数额一般会在几分或几毛钱之内),是两个系统的计算方法不同引起。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由于发票是法定的记账凭证,因此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先根据《通知单》上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差额可在收到红字发票后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发票的税额大于《通知单》所列税额的,则将差额在收到发票当月继续转出;发票的税额小于《通知单》所列税额的,则将差额在收到发票当月以负值转出。

     

021问:公司丢失IC卡,除了登报声明遗失外,会否被处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目前,珠海市国税系统执行该项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为:未设专人保管或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而导致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丢失、被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由于不可抗力或已按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仍被盗、被抢(要提供公安机关受理证明)等客观原因造成金税卡、IC卡丢失的, 可不予处罚。

 

022问:公司是稀土企业,同时是一般纳税人,开具发票时是否一定要使用密文为二维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61日起,稀土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

该文件第四条规定,稀土企业应于20126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稀土企业使用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由各地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承担。

综上所述,贵公司发生稀土销售业务,必须按规定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为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密文为二维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023问:公司在201211月份开了一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某客户,次月发现该发票填开内容有误,对方已退回发票,现该怎么处理这张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可从上述文件中下载),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024问:我公司刚认定一般纳税人,20122月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请问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抵扣是否有新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121日以后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该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12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12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11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因此,你公司取得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025问:支付给维护单位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仪技术服务费,是否属于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的范围,可以申请抵减增值税税额吗?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121日以后缴纳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11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上述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综上所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仪不属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因此,其发生的技术服务费不能申请抵减增值税税额。

 

026问:企业上月已认证抵扣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接到国税局通知,开票方为失控企业,且未对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抄报税,须作进项税额转出。请问相关的政策依据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珠海市国税局《关于重新明确增值税认证失控发票处理规定的通知》(珠国税发[2010]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认证后失控发票的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于确认为“认证后失控”的次月征收期结束前作进项税额转出或补税处理。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的规定,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交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贵公司已抵扣认证后失控发票的进项税额,而销售方未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应先将失控发票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然后根据协查结果来确定是否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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