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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止网络水军差评师

 songsgt 2013-11-17
喝止网络水军差评师
2013.11.5人民法院报
姚 玮

    当网商之间的竞争变成了相互间的恶意诋毁和攻击,当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变得如雾里看花般扑朔迷离,遭受损害的绝不仅仅是网上交易市场,还有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和诚信体系。

    所谓网络水军,是指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的网络人员。差评师则是以给别人差评为职业,并通过此种手段谋取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的人。

    不可否认,在揭露丑闻、推进热点事件的发展过程中,网络水军有其积极作用,但其产生的负面效应要远远大于正面意义,尤其是当其受雇于网络商家,充当竞争砝码,在和差评师或勾结或对抗的情形下,弊端更加突出。仔细考察二者的行为不难发现,大致存在如下特点:针对特定对象,出于谋利动机,散布不实言论。这不仅混淆了民众视听,影响了正常的网络交易,扰乱了网络环境,而且其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单一价值目标不利于网商职业道德的树立和社会公信力的维护。尤其当网商之间的竞争变成了相互间的恶意诋毁和攻击,当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变得如雾里看花般的扑朔迷离,遭受损害的绝不仅仅是网上交易市场,还有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和诚信体系。因此,以理性的态度看待网络水军和差评师现象,并采取积极措施,使网络水军有军规可依,让差评师有规则可循已经刻不容缓。

    在我国,对网购行为的保护并非无法可依。网络购物活动本身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受我国民法通则的调整。对于商家,差评师恶意给予差评,主观上具备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故意,客观上使他人信用受损、交易量下降,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如果其对法人的商誉造成损害,可以侵犯法人名誉权的方式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对于消费者,商家雇用网络水军和差评师虚构事实,美化自己,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虚假宣传和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妨碍了消费者对商品和商家的比较、鉴别和挑选,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非法经营罪,要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

    对于网商雇用网络水军和差评师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似乎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从民法保护到行政法保护再到刑法保护的相对完备的体系,但是这其中也有一些不甚明了的地方,比如我国民法只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誉权,对于大量存在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小商家的商誉,民法不能以保护名誉权的方式进行有效的保护;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需要达到“重大损失”、“严重情节”的程度,对其的认定,法律也无明确的规定。另外,网络行为本身的隐蔽性所带来的监管、证据认定、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问题,也亟须法律的明示。

    在应对网络水军、差评师的挑战中,法律自然应当体现出其应有的刚性。日前,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结束,该办法拟明确禁止雇用网络水军虚构销量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请差评师恶意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希望即将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能够不负众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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