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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赔礼道歉”有讲究

 汪崽2 2018-09-20

    姚晨为一句道歉发起诉讼,法官在裁判“赔礼道歉”时没有完全支持她的诉讼请求,这是因为裁判“赔礼道歉”大有学问。“赔礼道歉”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特有的民事责任形式,是我国民法的创举。

  电影演员姚晨近来屡登娱乐新闻头条,但喜忧参半。喜事是她荣升母亲,忧的是丈夫曹郁因违规登上台军舰拍摄而卷入纠纷。不过,不久前,姚晨自己的一件法律纠纷总算妥善解决了。

  一个月前,姚晨诉劳动报社侵犯名誉权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姚晨胜诉。这件纠纷值得关注的地方是,原告姚晨提起诉讼仅仅为了让对方赔礼道歉,法院在裁判道歉时并没有完全支持姚晨的诉讼请求。本文就以此案为线索,分析“赔礼道歉”这种我国民法特有的民事责任形式。

 

赔礼道歉责任方式

是我国创举

  姚晨在开通微博之后人气飙升,“姚大嘴”成为拥有千万粉丝的“微博女王”。劳动报社主办的《劳动报》在题为《微博“明码标价”产业链浮出水面》的文章中称“姚晨、冯小刚发一篇微博两万元、转发一条几千元”,对此,姚晨要求劳动报社登报赔礼道歉,被对方拒绝后起诉。近日,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劳动报社立即删除网络版上关于姚晨的全部内容,并且在《劳动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姚晨致歉。

  我国自古为礼仪之邦,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赔礼道歉不仅是一种道德约束,更是日常礼仪的要求。因此,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构建时,将赔礼道歉写入法律,与“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共同构成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我国独有的一项创举。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明确将赔礼道歉列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的出现率很高。对于原告来说,无论是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精神损害的名誉权、隐私权纠纷,还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或是涉及诽谤罪、侮辱罪的刑事案件中,受害方提起赔礼道歉作为诉讼请求的情况非常普遍。

  然而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法院对赔礼道歉这项诉求的支持比例并不高。据北京某中级法院调研显示,在该院2008年审理的原告提出赔礼道歉请求的91件民事案件中,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该项请求的仅有17件,比例不足20%。这说明百姓对于赔礼道歉的需求和立法意图存在一定的差距。

  那么,法院支持“赔礼道歉”诉讼请求的案子有什么特点呢?在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在财产性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中很难获得支持,只有在当事人的精神性人格权益受到侵害时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基于人身损害的案例有可能获得“赔礼道歉”判决。

  例如名人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这类纠纷,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和隐私通常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因此也较多成为当前社会遭受侵权的客体。每当此类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害往往既包含经济损失,如肖像许可使用费等,也包含社会评价和声誉方面的损害。这就决定了受害人的损失不仅需要通过金钱赔偿来弥补,更需要通过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来消除影响,并恢复名誉。

  这样的案例很常见,例如2008年北京法院审理了范冰冰诉北京某女子医院侵犯肖像权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核实也未经范冰冰同意的情况下,其在网页中登载侵权内容并配以范冰冰照片的行为,可能致浏览被告网页的部分公众对原告的公众人物形象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范冰冰的名誉侵权,被判决要求在其网页相同位置刊登致歉声明。

 

“赔礼道歉”的范围有讲究

  然而,“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否有独立的价值,这也是近年来学者质疑和争论的问题。有学者认为赔礼道歉不应作为一项法律责任,主要理由是若法院判决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执行。

  赔礼道歉应当是侵权人认识到自己行为对受害方造成的侵害,并且由衷地向对方表示悔过,希望取得受害方谅解。也就是说,赔礼道歉首先要求道歉人具有悔意,然而,这种具有主观意志的行为是无法强制执行的。

  因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一般会明确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例如书面致歉、登报致歉等,若被告拒不执行,法院则选择公开判决书等方式替代执行,相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但是,这种执行的效果似乎背离了赔礼道歉的本意,而与另外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趋于雷同了。不得不说,赔礼道歉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大不小的尴尬。

  还有一个问题也值得注意,在姚晨诉劳动报社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中,姚晨在起诉时要求劳动报社在其报纸醒目位置和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法院仅支持了在报纸上道歉,未支持在被告“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

  之所以这样判决,法院的理由是:“由于涉案文章刊发于《劳动报》,故劳动报社在该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即已足以为姚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因此对于姚晨要求劳动报社于其官方微博中刊登致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可见,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有一定之规。在法院看来,赔礼道歉的主要目的在于消除侵权人对受害者在社会评价和声誉上造成的不良影响,所以赔礼道歉的范围和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应当是一致的。如范冰冰诉北京某女子医院侵犯肖像权的案件中,法院也是遵循这样的标准,判决该医院在刊登侵权文章和范冰冰照片的网站同样位置刊登致歉声明

  承认错误,正视缺点,本该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真诚地说一声“对不起”,却并不总是那么顺乎自然。“对不起”是一种真诚,“没关系”是一种风度。法律便是在判断是非曲直时,最大限度修复人情关系,维系着社会和谐。

  (作者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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