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成员
  
组: 论坛成员 发表总数: 24?469 会员编号: 6?718 注册日期: 2003-07-11 短消息

|
QUOTE (喜欢和人争论 @ 2013-11-12 15:22 ) |
《劳动合同法》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里指的是“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那么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适用这条。 |
这个规定也说明,如果劳动者没有“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这个情形,就不能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是否超过60岁不是确定是否劳动关系的依据。有的人50多岁就退休并且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了。这时,他(她)再就业所产生的关系,只能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是有的人、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劳动者,过了60岁仍然不能享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当前农村为过了60岁的人农民每月发放55元生活补偿,不能算作退休金),这部分人进城或进工地打工的非常多。他们在打工中产生的关系,只要用人一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的,都应该按劳动关系处理。 目前我国执行的退休年龄标准,是国务院197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标准是针对工人制定的。当时的工人只有全民、集体两种,国家对他们有一系列保障措施。中国的农民,除江苏华西村等极少地方外,根本没有退休制度。把国发[1978]104号文件套用到农民身上,本身就是适用法律不当。
--------------------
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