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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的类型

 内在美970 2013-11-21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

  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用益物权有属于自己的特征,下面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税收相关法律中的用益物权的

  类型。

  用益物权的类型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产生,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

  4.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从属性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3)不可分性

  ①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存在。

  ②在供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有效。

  (4)地役权是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的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此特点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

         可以看到,用益物权的类型包括四种,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用益物权”这一概念在中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出现,有关用益物

  权的规定也只有零星几条。物权法草案第1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严格说来这也不是用益物权的立

  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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