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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的群众观点

 songsgt 2013-11-22
审判中的群众观点
2012.4.18人民法院报
◇ 揭 梅

 

  和谐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国家与社会之间在观点和意见上存在着良性的交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群众观点在审判工作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审判与群众观点

  对群众观点的尊重首先应该体现为严格依法审判,这不仅是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由群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举出来,在人民代表大会中传达人民的意见和观点。而这种传达通常体现为国家的立法过程。因而可以说,我国的法律本身就是群众观点的集中和抽象表达。一方面,由于群众观点的纷繁和多样,法律不可能容纳所有的群众观点,只能是其中获得了大多数认可的观点,也就是立法过程中的多数通过所选择出来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有强烈的稳定性要求,因此,法律规范必须具备一定的抽象性,也就是说,法律规范不可能也无法对所有的具体观点都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只能对具体的法律关系进行类型化处理,从抽象的角度来规定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但在社会生活中,法律现象总是具体的,并且随着具体情境和时代的发展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因而不同人的观点也总是不同并且在发生着变化。这样,虽然法律代表着群众观点,但往往在法律规范和具体的群众观点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也是社会纠纷产生的原因。但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的法律仍然是享有权威的行为标准。因为在对群众观点进行集中和抽象的过程中,不同的观点之间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讨论和论证,并且这些讨论和论证都是从正义、平等和效率这些基本的社会价值出发的。综合来说,我国法律是经过了社会基本价值评判和提炼的群众观点。

  正是因为这样,在审判工作中,尊重群众观点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尊重法律,严格依法裁判。首先,审判工作的实质就是将国家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法律纠纷。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和司法机关享有独立地位,在争议各当事人中居中裁判。法官的唯一工作就是从法律的角度评价争议事实。因此,尊重法律,依法审判和裁决是审判工作的本质要求。其次,我们所致力于建设的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包括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其中法治就包含着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审判和裁决的含义;又因为法律是群众观点与公平正义的抽象原则的统一体,因而只有充分依法审判和裁决,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才能最终建设好和谐社会。

  二、当事人的具体观点

  无论在什么社会,不管其法律是否全面或成熟,社会纠纷或争议的存在是一个必然现象。这不仅是因为法律的抽象性和滞后性,同时也是因为社会本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社会的文明与和谐首先就体现为当出现纠纷和争议时,不是通过武力争斗或战争,而是通过言辞的方式来解决。审判就代表着这种文明,并藉由公平和正义的判决来获得社会的进步与和谐。但其前提之一就是当出现这种纠纷时,当事人的具体观点能够进入到权威部门,并由此启动司法程序。也就是说,一方面国家要提供审判这种权利救济方式,另一方面每个公民都享有诉权,并且得到了整个社会包括国家机关的尊重和保障。诉权的存在是公民的观点得以表达的最主要的前提,同时也是公民的观点获得法律意义的第一步。因此,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表现在审判工作中,就是公民的起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应该获得受理。

  诉权获得了实现仅仅意味着当事人的观点能够表达出去,并且获得了一定的法律意义,并不意味着其观点就是正确的。任何观点,要想获得法律的支持与保障,都必须要接受法律的评价。审判过程的本质是在具体观点与抽象的法律之间发现联系性的过程,也就是说一方面要不断剥离纠纷中的各种具体其他要素,提炼出其中的法律要素;另一方面则是对法律进行解释,以与活生生的社会现实相结合。这意味着一方面,当事人有权为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提交各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以及从法律上对自己的观点进行论证并批驳对方当事人的观点;另一方面,证据是否合法、有效或者其效力性如何,以及当事人的证明和批驳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都要由法官依据法律做出评判。也就是说,只有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观点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同时符合法律的观点也必须要获得法律的支持。

  三、群众集体观点与法律

  审判过程可以被看作是在当事人的具体观点与作为群众观点的抽象表达的法律之间的一种交流;但除此以外,还存在着一种观点,即群众集体的观点,该群众集体既可以是特定的群众集体,即与涉诉当事人相关的群众,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群众集体,尤其是在案件获得广泛关注的情况下。

  而群众集体观点与法律之间总是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不一致。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总是能够获得群众的认可与遵守,但事实并非总是如此。这是因为作为集中和抽象了的群众观点的法律本身就是被大多数人认可了的观点,而非所有人认可的观点,法律本身存在着一定的不周延性;而另一方面,群众集体观点的产生又总是与某个具体的事件相关,在某些案件中甚至是与某个特定的当事人相关,也就是说,群众集体观点的产生总是受到具体的情境或立场的影响,其与法律之间存在偏差是一种正常现象。正因为如此,群众集体持有的观点并不一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观点。

  当群众集体观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就为具体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困难,尤其是那些被广泛关注的案件。如果严格遵守法律,就会引起一定程度的社会影响,重者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如果依从群众集体观点,则又会违背法律,甚至是降低法律的权威性,破坏法治社会。

  首先必须强调的是“群众集体观点并不是群众观点”,后者是从整体意义上来说群众及其观点的,有待于在立法和决策过程中需要被集中和抽象,并且这种集中和抽象的过程是法定的程序。而前者则只是体现在某一件具体的案件中,某一个有限的群众集体的观点,通常也表现为对案件的法律评价,只不过这种评价是非正式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在形成了群众集体观点之后,发生了对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反思和批判,但这种诉求不应该是针对审判的过程,而应该是作为此后立法的资源。总的来说,群众集体观点不是群众观点,更不是法律,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

  其次,正如上文所述,尊重群众观点首要是尊重法律,对当事人自己的具体观点的考量也要依照法律来进行,更何况是与纠纷无关的社会群众集体的观点。并且,法官在适用法律对具体的法律关系进行评判时享有独立和中立的地位,不受任何其他个人和机构的影响,包括群众集体观点。尤其是当群众集体观点明显违背法律时,法官和司法机构应当具有维护法律尊严的勇气。否则就有可能带来严重的不公正。

  再次,在审判过程中坚持法律并不意味着毫无原则的排斥任何群众集体观点。这一方面是因为对群众集体观点的漠视有可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社会不和谐,同时也是因为群众集体观点与法律之间的差异也并不意味着该观点就缺乏合理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群众集体观点恰恰代表了法律发展的方向。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就应该充分考虑群众集体观点的合理性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司法的中立性本身也并非绝对的,在一定情况下,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意味着法官在坚持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社会效果而做出具有利益衡量的判决。这也就意味着法官在面对群众集体观点时,可以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接受,使判决既体现了公平和正义,又体现了社会群众的要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总之,审判工作虽然表现为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不同层级上的观点之间不断交流的过程。这与立法和决策中的观点交流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只有充分尊重法律,尊重当事人的观点和意愿,一定程度上尊重群众集体观点,才能使一个个具体的社会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并最终实现和谐社会。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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