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有接收过一张2011年8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业务人员失误,未将该张发票认证,目前发觉了这张发票,已过了认证时间,请问这张发票已无法认证,是否可直接按价税合计金额入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咨询时间:2013-10-11) 答:欢迎您的提问: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不得抵扣的增值税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税金支出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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