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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详解税前扣除凭证(特重要)

 彩虹348 2018-06-19



详细解读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

     

    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前扣除凭证遵循的原则


1

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智杰观点1:实务中,有的企业的确取得了成本费用发票,但是业务本身不是真实的,比如有的企业虚列工资、材料费、折旧费、水电费等,也就是说,业务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否则取得相关凭证也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智杰观点2:实务中,有些企业为了会计核算完整和实际经营需要,常常会预提一部分费用(煤炭企业计提的维简费)该部分费用只是当期提取或许当期尚未实际使用,税法不允许扣除。可以设想,如果允许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大部分企业的利润是亏损的,不会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也就收不上税款。这里有一个例外,对于金融保险证券业,由于其从事的业务本身风险很高,所以国家允许预提一部分可以税前扣除的风险准备金。

   

所以强调必须是实际发生也必须是真实,两者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2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智杰观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完税凭证、财政收据、判决书等国家认可的形式。

3

关联性原则

   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智杰观点:工资表需要有劳动合同、工资表签字、银行付款记录、公司制定的相关的的薪酬制度等证明工资实际发生。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税前扣除凭证取得的时间要求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智杰观点:2012年某公司购进一批货物,由于公司无法支付货款,所以对方一直未开具发票,2018年该公司支付了货款,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该企业是否可以将取得的发票税前扣除。由于该企业2018年取得发票,税法允许税前扣除追补的年限不能超过5年,也就是最晚可以追补在2013年,2012年的这笔业务不能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结束后的处理: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凭证的分类(内部与外部)

内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顾名思义就是企业内部自制自用的相关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例如

工资表、出库单、入库单、付款审批表、费用报销单、各类费用分摊表、收据、成本计算单、过磅单、社保计提表、完工进度表、领料单、限额领料单、资产损失审批单、盘点表、发票汇总表等等

外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发生的支出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1.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一点很简单,既然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应该正常开票或正常获得发票。

    2.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由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是免征增值税的,

   

    例如:企业临时雇个人短途搬运家具200元,临时打印资料300元,临时发放传单等,这些个人一般不会办理税务登记,因为零散且有时候人多,取得发票不现实,所以可以按照上述要求,做好手续,不用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増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増值税。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

   1.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如:合作单位收取的违约金(价外费用除外)、根据公司制度补偿员工的薪酬及损失等




企业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处理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租用办公、生产用房发生的日常办公费用的处理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1.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智杰观点:这一点实务中很实用,因为很多的小企业都没有自有产权的办公场所,很多都是租赁的且几家企业公用一个水表或者电表等,同时这些累计发生的费用只有一张累计金额的发票,那么就存在分摊费用的问题,我们建议:如果有一张大票,那么复印一下,然后几家企业可以做一个费用分割单,共同签字盖章同时签发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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