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食堂经常发生零星采购,尤其是蔬菜、肉类、米面油等食材,农贸市场和小店铺难以取得发票,企业只能以白条入账,实务中常常被税务机关以每月合规票据为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左右为难,税务机关尽管了解企业情况但仍心存疑虑。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终于就这一类情况做了明确: 首先看看扣除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那就意味着,只要是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三大原则的支出,均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这三个原则的并不仅仅是发票。 其次看看针对小额另行采购的特殊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职工食堂零星采购的开支,对方实际有两种情况: 1、农贸市场中的个人基本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无税务登记证,可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也可以收据作为凭证扣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小额零星业务的判断标准。所谓未达到起征点,这里是指按次纳税的每次(日)300—500元。一般情况下,蔬菜类食材属于这种情况。 2、如果是有店铺门面的个体工商户,则必须提供发票,企业也只能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一般情况下,米面油等深加工农产品都属于这种情况。 因此,职工食堂零星采购并非部分情况一概以白条入账,只有蔬菜类食材从个人手中采购,且未达到起征点时,方才属于28号公告中所述的可以不提供发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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