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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父身亡 遗腹子能否获赔偿?

 tuzididie 2013-11-25
  

读者求助

    在交通事故中,遗腹子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能否获得赔偿?家住上海的陈雷在妻子怀孕期间因交通事故死亡,不久后儿子陈小雷出生,他的妻儿就碰到这样的问题。

    2012年8月17日晚,肇事司机黄添驾驶的小轿车在殷高西路上与陈雷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陈雷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陈雷的去世给怀孕8个多月的妻子杨华造成极大打击,杨华在悲痛中产下一子陈小雷。陈雷后事办妥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不成,杨华无奈只能求助律师,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韩迎春、宋博两位律师接受了杨华的委托后, 2012年10月21日,将黄添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陈小雷抚养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万余元。

【案件焦点】

    法院审理中,事发后出生的陈小雷诉求抚养费能否获得支持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黄添与保险公司认为:陈小雷与受害人虽为父子关系,但事故发生后才出生。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陈小雷在陈雷死亡时尚未出生,不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行使请求权的民事主体。虽然《继承法》相关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不是继承案件,赔偿金不等同于遗产,保留胎儿份额的规定不能在本案适用。同时被告认为"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中的"实际",意指死者死之前已经存在的抚养关系,陈小雷在陈雷死亡时尚未出生,不是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因而不能获得抚养费的赔偿。

    韩迎春、宋博两位律师庭审中坚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死亡事故发生而尚未抚养的子女。虽然陈雷因交通事故死亡时陈小雷仍在母体孕育过程中,其是否能正常出生具有不确定性,故此时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陈小雷正常出生后,其出生的事实已经确定,当然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就依法与受害人形成抚养关系,依法享有正常的被抚养权,其抚养费用必然要实际发生。父亲陈雷因本案交通事故致死,被告黄添的人身损害行为导致死者无法履行对遗腹子的法定抚养义务,若再将其排除在被抚养人范围,显然有失公平,损害了陈小雷本应享有的正常的被抚养权,因此,陈小雷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抚养费损失。

【法院判决】

    法庭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明确“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继承法也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虽该案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不是继承案件,但根据民法通则明确的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这里“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应当理解为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和应当由死者抚养的人,该案陈小雷虽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还未出生,但其属于应由死者陈雷抚养的人,原告出生后,具备了民事主体资格,现向加害人主张赔偿,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故判决保险公司与黄添共赔付杨华各项赔偿金46.6万余元。

律师点评

    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遗腹子的抚养费赔偿标准,但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虽然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为保护其将来出生后的利益设定了特殊规定。其中,《继承法》规定了对胎儿的"特留份"制度: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一规定体现了保护胎儿权利的立法精神,是对胎儿出生后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保护。

你问我答

    近日,通过“帮你讨说法”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9983167咨询的意外伤害问题比较多,本报选摘如下:

    读者:林先生上周驾车把行人撞倒,经交警队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保险公司勘验后发现林先生的车辆行驶证未按规定年检,所以拒绝保险理赔。林先生想请问律师保险公司的回答是否合理?

    律师:林先生碰到的问题是保险理赔中常见的情形之一,即“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条款是否有效力。一般情况下,适用这个条款,保险公司首先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该条款的内容和后果,否则就不发生效力。其次,该条款为格式条款,也有可能会被法官认定为无效。这样一来,该条款就不应该对林先生发生效力,所以本案中,保险公司给林先生的回答也是不合理的。

    (文中均为化名) 

记者 钱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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