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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原因分析

 心雨室 2013-11-25
      张学军于国华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是一个类罪概念,它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领域的滥用职权类、玩忽职守类和徇私舞弊类案件的特点进行本质性的概括。它所涉及的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等。

  结合办理渎职犯罪的经验和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漏洞,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一个原因。

  纵观我国税务法律体系,可以看到规范税收行为的法律仅有税收征管法这一部法律和与

  之相对应的实施细则,对于复杂的税务管理来说,仅有这两部法律法规是远远不够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就会利用法律法规对其行为缺乏相关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漏洞而肆意妄为,作为我们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检察机关来说,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所适从。

  二、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缺乏监督体制,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重要原因。

  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执法腐败蔓延。在我国,税务机关实行的是垂直领导体制,税务总局直接领导各直属税务局,管辖范围大,各直属税务局及基层所遍布全国各地,使上级局对下级局的管理和监督有较大难度,难以到位。同事之间、上下级之间互相对具体业务工作缺乏透明度,这就为非法活动创造了

  缺乏监督的“放任”局面。

  三、税务知识的专业性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使得对此类犯罪的打击达不到制止和预防的力度。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长期从事税法工作,掌握了大量的税法知识,而且大都熟练会计凭证的制作,常和纳税人打交道,深知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程序,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这往往给我们的侦查工作带来较大的阻力和干扰。税务知识的专业性也是我们检察机关查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一个重大障碍。

  从本质上掌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可以做到从根源上杜绝此类渎职犯罪的发生,预防犯罪,从而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受损失。(作者单位:郑州高新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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