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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的君主立宪制国家

 忠勇亲王 2013-11-25

 
 
目前实施君主立宪制国家
 范例:
  * 红色: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议会权力大于君主权力)
  * 紫色: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君主权力大于议会权力)

前世界上的君主立宪制国家

亚洲

国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行宪日期备注
Flag of Japan.svg 日本国天皇明仁首相安倍晋三1889年
Flag of Cambodia.svg 柬埔寨王国国王诺罗敦·西哈莫尼首相洪森1993年
Flag of Thailand.svg 泰王国国王普密蓬·阿杜德首相英拉·西那瓦1932年
Flag of Malaysia.svg 马来西亚最高元首端姑阿都哈林首相纳吉·阿都拉萨1957年英联邦成员国
Flag of Bhutan.svg 不丹王国国王吉格梅·凯萨尔·纳姆耶尔·旺楚克首相策林·托杰2008年
Flag of Bahrain.svg 巴林王国国王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首相哈利法赫·本·舒曼·阿勒哈利法2002年
Flag of Jordan.svg 约旦哈希姆王国国王阿卜杜拉二世首相马鲁夫·巴希特1952年
Flag of Qatar.svg 卡塔尔国埃米尔:哈马德·本·哈利法·阿勒萨尼首相:哈马德·本·贾西姆·本·贾比尔·阿勒萨尼2003年
Flag of Kuwait.svg 科威特国埃米尔:萨巴赫·艾哈迈德·贾比尔·萨巴赫首相:纳赛尔·穆罕默德·艾哈迈德·萨巴赫1962年

欧洲

国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行宪日期备注
Flag of the United Kingdom.svg 联合王国(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首相:大卫·卡麦隆1689年

英联邦成员国

Flag of Norway.svg 挪威王国国王:哈拉尔五世首相:延斯·斯托尔滕贝格1814年
Flag of Sweden.svg 瑞典王国国王:卡尔十六世·古斯塔夫首相:弗雷德里克·赖因费尔特1974年
Flag of Denmark.svg 丹麦王国女王:玛格丽特二世首相:赫勒·托宁-施密特1953年
Flag of the Netherlands.svg 荷兰王国国王:威廉-亚历山大首相:马克·吕特1815年
Flag of Belgium.svg 比利时王国国王:菲利普首相:埃利奥·迪吕波1831年
Flag of Luxembourg.svg 卢森堡大公国大公:亨利首相:让-克洛德·容克1868年
Flag of Spain.svg 西班牙王国国王:胡安·卡洛斯一世首相:马里亚诺·拉霍伊1975年
Flag of Andorra.svg 安道尔公国大公:
1.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弗朗索瓦·奥朗德
2. 乌赫尔主教:霍安·恩里克·比韦斯·西西利亚
首相:马克·福尔内·莫尔内1993年
Flag of Monaco.svg 摩纳哥公国亲王:阿尔贝二世首相:让-保罗·普鲁斯特1911年
Flag of Liechtenstein.svg 列支敦士登公国大公:汉斯·亚当二世首相:欧特马·哈斯勒1862年


非洲

国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行宪日期备注
Flag of Lesotho.svg 莱索托王国国王:莱齐耶三世总理:Pakalitha Mosisili1993年
Flag of Morocco.svg 摩洛哥王国国王:穆罕默德六世总理:阿巴斯·法希1962年

美洲

国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行宪日期备注
Flag of Canada.svg 加拿大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总理:史蒂芬·哈珀1982年英联邦成员国
Flag of the Bahamas.svg 巴哈马联邦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总理:佩里·克里斯蒂1973年英联邦成员国
Flag of Antigua and Barbuda.svg 安提瓜和巴布达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总理:鲍德温·斯潘塞1981年英联邦成员国
Flag of Barbados.svg 巴巴多斯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总理:欧文·亚瑟1966年英联邦成员国
Flag of Belize.svg 伯利兹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总理:赛义德·威尔伯特·穆萨1981年英联邦成员国
Flag of Saint Kitts and Nevis.svg 圣克里斯多福与尼维斯联邦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总理:登齐尔·道格拉斯1983年英联邦成员国
Flag of Saint Lucia.svg 圣卢西亚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总理:史蒂芬逊·京1979年英联邦成员国
Flag of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svg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总理:拉夫·冈萨维兹1979年英联邦成员国
Flag of Grenada.svg 格林纳达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总理:蒂尔曼·托马斯1974年英联邦成员国
Flag of Jamaica.svg 牙买加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总理:波西亚·米勒1962年英联邦成员国

大洋洲

国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行宪日期备注
Flag of Tonga.svg 东加王国国王:图普六世总理:费莱蒂·塞韦莱1970年
Flag of Australia.svg 澳大利亚联邦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总理:朱莉娅·吉拉德1986年英联邦成员国
Flag of New Zealand.svg 新西兰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总理:约翰·凯伊1987年英联邦成员国
Flag of Papua New Guinea.svg 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总理:迈克尔·索马雷1975年英联邦成员国
Flag of Tuvalu.svg 图瓦卢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总理:Apisai Ielemia1978年英联邦成员国
Flag of the Solomon Islands.svg 所罗门群岛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总理:梅纳西·索加瓦雷1978年英联邦成员国


英国

君主立宪制是现代资产阶级代议制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质是资产阶级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这是最重要的国家权力。英国的议会制度奠基于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牛津条例”等封建法律文献。它们所确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权”基本原则,构成了英国立宪政治的政治基础。1688年的“光荣革命”是一场“不流血的革命”,而作为重要成果的《权利法案》是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文本。现代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在保留古老的宪政传统和确立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基础上,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为一体。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英国陪审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至今已经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组成部分了。从价值选择来看,不难发现,这实际上也是人为地将法理与情理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设计。法律固然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但“法有限而情无穷”的固有矛盾从未消失过;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着机械执法、无视情理的可能性。来自社会的陪审员们虽然不懂法律,却懂社会情理。一个人难以代表复杂的社会心理,但来自方方面面的12个人应当说差不多了。知晓情理的陪审团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结合在一起,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巧妙的组合。这不等于诟病没有陪审团的诉讼模式,更不等于说不设陪审制度就必然会出现情与法的冲突。那么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没有陪审团,定然有别的结合方式,比如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理念应是相近的,即刚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统筹兼顾。有一点还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体的,但吸纳情理的途径和范围应是刚性的和具体的,严防情对法的随意侵蚀。

挪威

现行宪法于1814年5月17日通过,后经多次修订。宪法规定,挪威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为国家元首兼武装部队统帅,并提名首相人选,但无权解散议会。议会分上下两院,除制定法律先由下院后由上院讨论外,其他问题均由两院合并讨论。

瑞典

现行宪法由政府法典(1809年制定,1974年修订)、王位继承法(1810年制定,1979年修订)和新闻自由法(1949年制定)三个基本法组成,此外还有议会组织法(1866年制定,1974年修订)。宪法规定瑞典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作为国家象征仅履行代表性或礼仪性职责,不能干预议会和政府工作。议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构,由普选产生。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对议会负责。国王的最年长子女是法定王位继承人。议会为一院制。

丹麦

现行宪法于1915 年制定,1920 年、1953 年两度修改。宪法规定,丹麦实行君主立宪制。经议会5/6 多数通过,政府可将一定范围内的主权交给某种“ 国际机构” 。

荷兰

1814年3月29日颁布宪法,1848年修改宪法,规定荷兰是世袭君主立宪王国。立法权属国王和议会,行政权属国王和内阁。枢密院为最高国务协商机构,主席为国王本人,其他成员由国王任命。

比利时

1994年2月17日,比利时国王阿尔贝二世正式签署了新宪法文本。宪法规定,比利时实行世袭君主立宪的联邦制。国王为国家元首,三军最高统帅。国王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和政府共同行使行政权,实权在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实行两院制,众议院行使立法权,参议院仅有立法建议和咨询权,只在修宪和国家体制改革方面仍与众议院享受同等权力。同时扩大地区政府的内政和外交权力。议员经普选产生,任期4年。新宪法首次承认女性王室成员的王位继承权。
1994年2月17日,比利时众参两院通过比体制改革后的新宪法。这是1831年以来比利时第一次对宪法进行重大修改。新宪法从原来的140条增至198条,保留了原宪法有关基本自由、权力分享和国家民主的2/3条款。宪法规定比实行世袭君主立宪的联邦制。国王为国家元首、三军最高统帅。

卢森堡

大公为国家元首、武装部队统帅,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实际上,议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议会为一院制,为最高立法机构,有议员60名,任期5年。2005年7月,卢森堡全民公决通过《欧盟宪法条约》。

西班牙

现行宪法于1978年12月6日全国公民投票通过,12月29日生效。宪法规定西班牙是社会与民主的法制国家,实行君主立宪制,议会民主制,王位由胡安·卡洛斯一世的直系后代世袭。国王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代表国家。政府负责治理国家并向议会报告工作。宪法承认并保证各民族地区的自治权。

安道尔

法国总统和西班牙塞奥—德乌赫尔地方主教同为国家元首,称为两大公。
1993年12月安首次举行议会选举,由里瓦斯·雷格领导的全国民主联盟在选举中获得相对多数并于1994年初组阁。1994年11月政府提出设立增税方案,遭到议会以自由联盟领导人马克·福尔内为首的多数委员的反对并被弹劾下台。12月,议会主要政党经过协商,同意由马克·福尔内担任首相并组建新政府。福尔内政府作为少数党联盟在议会中倍受牵制。1996年末,福尔内政府因提出经济开放和银行改革与反对党争执不下,最大的反对党全国民主联盟也提出弹劾,要求政府下台。在此情况下,福尔内首相决定解散议会,并于1997年2月16日提前举行议会选举。福尔内领导的自由联盟大获全胜,赢得议会28个席位中的16席,最大的反对党全国民主联盟仅获6席。同年4月初,福尔内组成新政府。2001年3月,福尔内领导的自由党在大选中再次获胜蝉联执政。福上台后,积极推动政治稳定和经济多元化,安政局日趋稳定,经济运行良好。
新宪法规定,法国总统和西班牙塞奥-德乌赫尔地方主教同为国家元首,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实行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

摩纳哥

现行宪法于1962年12月17日颁布生效。2002年4月2日修改。宪法规定摩为君主立宪制,亲王为国家元首,王位由亲王的合法直系子嗣继承,按照年龄顺序排列,男性优先。在没有合法子嗣的情况下,亲王的兄妹及直系子女亦可继承王位。继承的法定年龄为18岁。亲王对外代表国家,有权签署和批准条约。亲王在政治和刑事上享有不受侵犯权和豁免权,并拥有最终决定权、特赦权、大赦权、批准入籍权及授予勋章和名誉称号的权力。亲王与国民议会共同行使宪法修改权和立法权。每项法律均由亲王提议,政府起草,提交国民议会审议和表决,再由亲王批准颁布。亲王有权签署敕令、批准内阁法令并任命法官、外交使节、国务大臣和国务委员。亲王签署并批准对外条约并将其通知国民议会。

列支敦士登

列支敦士登是一个君主立宪国家,且与欧洲其他仅具象征意义却没有政治实权的王室不同,列支敦士登的王族拥有相当程度的实际权力。该国的元首称为大公(Prince,德文里称为Fürst),现任元首汉斯-亚当二世是在1989年时由他逝世的父亲佛兰兹·约瑟夫二世(Franz Josef II of Liechtenstein)手上继承国家的统治权,并已在2004,8,15 他退位,将国家大权转由他的儿子、王储亚洛伊大公(Prince Alois)继承。
1862年时首度颁布宪法组成国会(Diet,或德文里称为Landtag),今日的列支登斯敦国会是由25个依照区域人口比例,由人民直选的代表所组成,并由多数党的领袖出任阁揆。除此之外国家的行政体系实际上是由一个五人内阁负责,阁员名单是由国会指定,交由元首批准后正式上任。
列支敦士登的王室有个特殊之处,由于当初此公国就是由奥地利的贵族为了要能够拥有一块位在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属地,而另行购买土地设立,长期以来该国的统治者就一直居于国外,如维也纳的列支敦士登宫。现任元首汉斯-亚当二世是第一位居住在国境之内的列支敦士登统治者,在2003年3月16日举行的一场全民公投中,他以投票不通过他就要举家迁移到奥地利居住作为要挟,得到国内大部分人民的同意(通过比例64.3%)通过一项进一步扩张列支敦士登王权的法案。此法案授权赋予统治者必要时得以解散国会,以及拥有国家人事与法案最后通过权的至高力量,相对于大部分只是形式上有王权的君主立宪国家,列支敦士登是非常少见的特例。

日本

日本为君主立宪国,宪法订明“主权在民”,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如同世界上多数君主立宪制度,天皇于日本只有元首名义,并无政治实权,但备受民众敬重。
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
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为国会,众议院480席,参议院242席。选民为20岁以上的国民。
从1955年起,原称保守合同的自由民主党(自民党)一直长期执政,只是曾在1993年至1996年间短暂被对手替代执政,1996年后就一直执政到2009年。其余在野政党包括日本民主党、日本社会民主党、日本共产党等,后于2009年的大选中被日本民主党击败。现时日本自民党及公民党组成的联合政府执政。

7

柬埔寨

现行宪法系于1993年9月21日经柬制宪会议通过、由西哈努克国王于同年9月24日签署生效。1999年3月4日,第二届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新宪法由原来的14章149条增至16章158条。宪法规定,柬埔寨的国体是君主立宪制,实行自由民主制和自由市场经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国王是终身制国家元首、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国家统一和永存的象征,有权宣布大赦,在首相建议并征得国会主席同意后有权解散国会。国王因故不能理政或不在国内期间由参议院主席代理国家元首职务。王位不能世袭,国王去世后由首相、佛教两派僧王、参议院和国会正副主席共9人组成的王位委员会在七日内从安东诺罗敦西索瓦三支王族后裔中遴选产生新国王。

泰国

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普密蓬·阿杜德是国家元首、武装部队最高统帅。1946年6月9日继位。
二战后,军人集团长期把持政权,局势动荡。上世纪90年代军人淡出政坛后,政坛党派林立,纷争不断,政府更迭频仍。
2001年,电讯业巨子塔信创建泰爱泰党,在大选中赢得下议院过半席位,组阁执政。2005年2月,泰爱泰党在大选中赢得下议院500个议的席中377席,塔信蝉联总理
2005年9月起,泰社会掀起“反塔”运动,政局出现动荡。为缓解政治压力,他信于2006年2月解散议会,提前举行下议院选举,政府转为看守内阁。泰爱泰党在4月的大选中再次赢得过半选票,但因三大反对党--民主党、泰国党、大众党抵制大选,导致国会无法在宪法规定时间内成立。5月8日,宪法法院裁定4月大选中存在违宪问题,宣布选举结果无效。9月19日,以陆军司令颂提为首的“行政改革委员会”发动军事政变,废除1997年宪法,解散国会、内阁,接管政权。10月1日,普密蓬国王御准临时宪法,任命原枢密院大臣素拉育·朱拉暖出任新总理,8日御准新内阁,12日御准立法议会,代行国会职责。政变发生后,他信旅居海外,宣布辞去泰爱泰党党首职务,退出政坛。2007年末,由他信亲信沙马·顺达卫领导的人民力量党在泰国大选中胜出,沙马·顺达卫成为泰国新任总理。2008年9月9日下午泰国宪法法院判决沙马在出任泰国总理后主持烹饪电视节目违反宪法,沙马被立即剥夺总理职务。2008年9月17日泰国人民力量党副主席颂猜在国会下议院会议上当选泰国总理。12月15日阿披实当选泰国新总理。
现任泰国总理为英拉·西那瓦

马来西亚

实行君主立宪制。因历史原因,砂拉越州和沙巴州拥有较大自治权。

巴林

巴林是君主立宪制酋长国。国家元首由哈利法家族世袭,掌握政治、经济和军事大权。1999年3月6日,巴林老埃米尔伊萨因心脏病突发逝世。王储哈马德继任新埃米尔。新埃米尔继位后,注意保持内、外政策的连贯性,政权实现了平稳过渡。2002年2月14日,巴林国更名为巴林王国。2006年,巴林政局继续保持稳定,经济持续发展。

卡塔尔

卡塔尔系君主立宪制的酋长国。埃米尔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司令,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由阿勒萨尼家族世袭。卡禁止任何政党活动。2006年,卡塔尔政局稳定,埃米尔继续深化政治、经济改革,外交较为活跃。

不丹

2008年3月24日,位于中印之间的不丹迎来其历史上的首次民主选举,直接选举国民议会议员,并在此基础上产生首个民选政府。对于这个面积仅3.8万平方公里、人口73万的小国来说,此次选举意味着国家政治体制将由原来的世袭君主制变为议会民主制。这个转变的推动者正是不丹的老国王吉格梅·辛格·旺楚克本人。
此次选举是不丹国王多年来致力于推行政治民主化的结果。100年来,不丹一直实行世袭君主制,没有宪法,也没有政党。1998年6月,辛格老国王对政治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解散了内阁,将政府行政权移交给大臣委员会。2001年9月,国王发布命令,要求政府筹备起草宪法。2005年3月,辛格国王建议在不丹建立两党制度,由在大选中得票最多的政党组阁,另外一个政党则成为反对党。根据宪法草案,不丹将组建两院制议会,由75人组成的国民议会和由25人组成的全国委员会。2006年年底吉格梅国王宣布退位,于2007年4月将王位正式让给27岁的儿子吉格梅·凯萨·旺楚克王储。

约旦

1952年1月1日颁布生效。宪法规定,约旦是一个世袭的阿拉伯君主立宪制国家,立法权属国王和议会。国王是国家元首,有权审批和颁布法律、任命首相、批准和解散议会,统率军队。1960年1月议会通过关于国王有权延长众议院任期的宪法修正案。1974年1月、1976年2月和1984年1月议会3次通过宪法修正案,授权国王可无限期推迟选举,并在内阁认为有必要修改宪法时,有权召开议会特别会议。

莱索托

现行宪法于1993年3月颁布生效。宪法规定:国王为国家元首和立宪君主;内阁为执行机构,首相为政府首脑。

摩洛哥

摩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拥有最高权力。穆罕默德六世即位后,坚持君主立宪制、多党制等既定政策,注重发展经济,更加强调依法治国,优先解决贫困、青年就业等社会问题。2003年5月摩第一大城市、经济首都卡萨布兰卡市发生5起连环爆炸事件后,摩政府采取措施,一方面制订反恐法,逮捕并判决了大批嫌犯,严厉打击极端势力和恐怖团伙,另一方面通过宗教改革、取缔秘密祈祷场所、大赦等手段瓦解宗教极端势力。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反恐合作。2005年5月,摩宣布启动旨在消除贫困,实现持续发展的“国家人文发展计划”,并设立专项基金, 计划于2006年至2010年投资100亿迪拉姆(约11.7亿美元)用于扶贫。2011年后摩政局基本稳定。

加拿大

1867年,英国国会通过《英属北美法案》,加拿大获得内务自主权,但外交和军事仍由英国控制。
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令》将加拿大升格为自治领,拥有外交和军事自主权,但仍归於英王名下(如“皇家加拿大军队”)。
1982年版的《加拿大宪法》于1982年获得当时10个省当中的9个(魁北克反对)通过并生效,以1960年《加拿大自由和权利宪章》为序章。宪法规定,加实行联邦议会制,尊英王为加国家元首,总督为英女王在加代表,英、法语均为官方语言。宪法宗旨:和平、秩序和良政。

巴哈马

现行宪法于1973年7月10日生效。宪法规定:巴哈马为主权民主国家,必须保证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任期五年。总督任命总理及反对党领袖,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内阁部长。除总理外,内阁至少应有其他八位部长,总检察长为其中之一。

安提瓜巴布达

根据1981年独立时生效的宪法规定:安提瓜和巴布达是一个“统一的和享有主权的民主国家”。英国女王为国家元首。总督代表女王执掌国家的行政权。总督由女王根据总理提名任命。总督有权任命总理和总理提名的各部部长,还可任命参议员和反对党领袖。议会则由女王、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享有立法权。

伯利兹

1981年8月的独立宪法规定:英国女王是伯利兹国家元首,由女王任命的总督(必须是伯利兹公民)是英国女王在伯利兹的代表;总督任命众议院多数党领袖为政府总理,并根据众议院多数党的提名任命总理,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副总理、内阁部长及反对党领袖。国民议会是国家的立法机构。现任总督为科尔维尔·诺马·扬,现任政府总理为迪安·巴罗。

圣卢西亚

现行宪法于独立时生效。规定国家元首为英国女王,女王任命总督为代表。议会有权修改宪法。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英国女王为国家元首,由总督代表女王执掌国家行政权,总督由女王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

澳大利亚

1927年,澳大利亚首都迁往堪培拉。1931年,英国议会通过《威斯敏斯特法案》,使澳大利亚获得内政外交独立自主权,成为英联邦中的一个独立国家。
澳大利亚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是英王(或英女王),女王任命总督为其代表,但澳大利亚总督实际上不干预政府的运作。澳大利亚政府为联邦制,共有六个州及两个领地(北领地和首都领地),各州设有州长,负责州内事务。澳大利亚政府由众议院多数党或党派联盟组成,每届政府任期三年。内阁是政府的最高决策机关,现共有三十名部长。国家最高的行政领导人是总理。

新西兰

英国女王是新西兰的国家元首,女王任命的总督作为其代表行使管理权。总督与内阁组成的行政会议是法定的最高行政机构。内阁掌握实权,由议会多数党组成。议会只设众议院(共120席),由普选产生,任期3年。无成文宪法,其宪法是由英国议会和新西兰议会先后通过的一系列法律和修正案以及英国枢密院的某些决定所构成。

图瓦卢

新宪法于1978年10月1日独立时生效,按宪法规定,图为英联邦成员国。英女王根据总理推荐任命总督。总理由议员选举产生。内阁对议会负责,由总理和4名部长组成。总检察长为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1986年6月修改宪法,总督失去对政府所提建议的否决权。

所罗门群岛

1978年6月8日英国议会通过所罗门群岛新宪法,同年7月7日生效。宪法规定,所为君主立宪制国家,英女王为国家元首,由总督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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