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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反渎侵权专题

 心雨室 2013-11-26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案件
立案标准

 

     一、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交通运输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立案追究。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处    罚: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一)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一)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在参考其他相关规定后,我们认为规定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间接损失100万元的标准是比较合适的。
    综上所述,专家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追诉标准应为:1、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3、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情形。
    处    罚: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4条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15年有期徒刑。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35条之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厂矿、企事业单位主管人员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参照刑法以外的有关的那些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的行业标准)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认定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基本一致,亦即,致人死亡或多人重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处   罚: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35条之规定,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违反公共活动场所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履行保护大型群众性活动参加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作为义务。大型群众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和其他对活动的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在修正前(2006年6月29日),如果行为人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构成玩忽职守罪,如果行为人不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就无法对其定罪量刑。现行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类的犯罪,一类是被限定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铁路营运安全事故罪)、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特定领域。另一类是总括性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它要求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中过程中,并且有客观方面行为要件的特定限制,不能作为处理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据。通常发生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安全事故,不仅相关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负有直接的责任,而且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违反了注意的义务,也是引发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在修正前(2006年6月29日),前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以渎职罪处罚,在修正后(2006年6月29日),对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追究了刑事责任,贯彻了刑法的罪行平等原则。
    处   罚:根据《刑法》第135条之一的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危险物品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36条之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对危险物品肇事罪“严重后果”的标准应当比照同属公共安全犯罪类中最相类似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标准。其理由为:1.犯罪主体相类似,均为从事一定职业、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特定主体;2.犯罪发生的时空相类似,两罪均系发生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即在生产作业过程之中;3.承担的罪责相类似,两者均是违反特定的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4.犯罪的结果要件相同,均为“造成严重后果”。此外,两罪的犯罪客体、主观方面均相同。有关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严重后果”界定标准可比照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中“严重后果”的标准为“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处   罚:根据《刑法》第136条的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37条之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是指在工程建筑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者工程质量下降,导致建筑工程坍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1)致多人死亡、重伤的;(2)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的,如不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或者故意伪造、破坏现场,企图逃避罪责的等;(4)行为人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经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拒不采纳正确意见和补救措施,一意孤行,终于酿成重大安全事劫,还要综合考察犯罪事实、情节和具体的危害程序,以在择定的量刑档次内选择确定轻重不同的刑罚。
    处   罚: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38条之规定,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则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立案标准: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教学活动的安全。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就是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这样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目的就是通过法治手段来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证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师生的安全。
    处   罚:根据《刑法》第138条的规定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消防责任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39条之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四)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五)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六)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处   罚:根据《刑法》第139条的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39条之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
    立案标准:近年来,一些地方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结果贻误事故抢救时机,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这种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增加了不报、谎报事故罪的规定。一是负有报告义务的人指使下属、其他有权命令指挥对象瞒报谎报安全事故,单位主管人员、相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负责人在安全事故发生以后,为了避免分担责任,而指使其他对象瞒报谎报安全事故,最终贻误事故抢救,并且发生了严重情节。二是教唆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情形。
    处   罚:根据《刑法》第139条之一的规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滥用职权罪
    根据《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处   罚:根据《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十一、玩忽职守罪
    根据《刑法》第397条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处   罚:根据《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根据《刑法》第402条之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   罚:《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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