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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码 |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姑蛮溪 2023-05-14 发布于山西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作出了规定,指的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如何认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主体包括哪些?该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如何区分?


法信码|A6.F2114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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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裁判规则

1.内河运输中发生的船舶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同时涉嫌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要根据运输活动是否具有营运性质以及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和行为确定罪名——检例第97号:夏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例要旨】内河运输中发生的船舶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可能同时涉嫌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根据运输活动是否具有营运性质以及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和行为,准确适用罪名。重大责任事故往往涉案人员较多,因果关系复杂,要准确认定涉案单位投资人、管理人员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等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检例97号

2.行为人违反安全规定,在无资质的情况下建设、改建钢结构大楼,导致楼房坍塌造成重大伤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杨某锵等重大责任事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贿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无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无资质人员,违法违规建设、改建钢结构大楼,违法违规组织装修施工和焊接加固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用于骗取消防备案及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为了避免行为被查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违法行为得以长期存在,构成行贿罪。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3.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吴某玉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例要旨】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4.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引发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陈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作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引发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的,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案号:(2019)沪0115刑初420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11月23日第3版

5.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经过正规工程地质勘察和设计,未经过任何部门批准报备,私自聘请挖掘机、拖拉机在该土地一处坡底进行违法削坡平整土地,进而发生山体滑坡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叶某明、朱某平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经过正规工程地质勘察和设计,未经过任何部门批准报备,私自聘请挖掘机、拖拉机在该土地一处坡底进行违法削坡平整土地,违法施工导致山体滑坡的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7月2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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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司法观点

一、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注意的个方面
该罪的主体是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生产、作业及其指挥管理的人员,既包括1997年《刑法》规定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个体经营户、群众合作经营组织的生产、管理人员,甚至违法经营单位、无照经营单位的生产、作业及其指挥管理人员等。只要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害的,无论其生产、作业性质,均可以构成该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具体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既包括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比如安全生产法等,也包括行业或者管理部门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操作章程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往往具有不同的形式。普通职工主要表现为不服管理、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设计要求或者盲目蛮干、擅离岗位等。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表现为违背客观规律在现场盲目指挥,或者作出不符合安全生产、作业要求的工作安排等。
2.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本条规定了“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两个标准,但只要具备其一便构成犯罪。其中,“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除重大伤亡事故以外的其他后果,包括重大财产损失等。关于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由于生产领域、地域、时间等情况的不同,一般由相关领域的管理规定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社会影响等综合认定。
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对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本身,则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这对认定本罪没有影响,但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按照其他相应的犯罪定罪处罚。实践中,有些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招用从业人员,不进行技术培训,也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直接安排其从事生产、作业,使职工在不了解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对于生产、作业人员不宜认定为犯罪,但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经营组织、经营户的直接责任人员,则应当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本款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实施本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人数特别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大,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非常恶劣的情况。比如,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明知没有安全保证,不听劝阻;发生过事故不引以为戒,继续蛮干;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等。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本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摘自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3月出版,第286-287页。)

二、重大责任事故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的区分
所谓自然事故,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雷电、暴风雨造成电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如果无人违章,纯属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此外,也应当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技术事故的界限。所谓技术事故,是指由于技术手段或者设备条件所限而无法避免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比如,在生产和科学实验中,总会因为科技水平和设备条件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事故,造成一些损失,这不是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凭借现有的科技和设备条件,经过努力本来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未能避免的,则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摘自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3月出版,第290-291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一、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二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
第五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情形之一,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等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五、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窨井盖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十二、本意见所称的“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
二、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法信第2628期

内容编辑:csx  排版编辑:Alice(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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