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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地方主义 张开双臂欢迎 清华大学教授 张建伟

 法眼法语 2013-11-26
超越地方主义 张开双臂欢迎
清华大学教授 张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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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既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落实这一原则,乃宪法权威之所系,不可等闲视之。实践表明,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宪法原则,需要具体措施加以保障,没有周密的配套措施和必要的制度安排,司法权就难以脱离茧缚,从而成为实现公正的可信赖的力量。

    显而易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仅是司法机关的使命,也是政治乃至司法改革需要达成的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作为未来改革的一项内容,其引人注目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改由省级统管,并使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使司法机关摆脱地方控制,为实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迈出重要一步。这项改革措施倘若能得以顺利推行,将为司法公正提供重要的体制保障,有利于满足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增进民众的福祉。

    需要指出的是,司法超越地方主义的上述司法改革措施,对于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来说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尽管不同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司法机制千差万别,但各国的宪法和法律体制中关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和基本标准实质上是一致的。重申和阐明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原则以及基于这种原则的实施标准,有助于改善司法和加强制度性的法治文化。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法治有着密切的关系,司法权独立行使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司法权的独立行使能够为政治民主提供一个有力的支撑,同时又是保障个人自由的必要条件。以民主、自由为基本特征的现代文明社会无不在建构政治和司法体制时建立起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制度。

    我国近代学者已经认识到司法在政治民主和文明方面具有的举足轻重的作用,认为中国政治要有所进步,必须从司法一门入手。事实上,这在许多国家早已是常识性认识,如戴雪在《英宪精义》(1885年)中指出,法治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普通法律与普通法院居优势”。这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国家境内,没有一人高居法律之上。每个人,不论为贵为贱为富为贫,都要受命于国内所有普通法律,并处于普通法院的管辖之下。这意味着官吏和臣民受到普通法院执行的普通法律的同等制约。它排斥政府行为享有的特殊豁免权或对涉嫌政府官吏的案件加以特殊制裁。它意味着所有人平等地服从由普通法庭实施的国家普通法,包括所有在职官吏,倘若违法,一律与庶民同罪。从戴雪对“法治”特征的经典描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法治”概念中,司法机关具有极不寻常的地位。法院是约束立法机关不违反法律和对拥有庞大权力的行政机关加以控制、防止其滥用权力的重要力量。所以司法可以说是法治的屏障。

    我们已经认识到,没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职权,可能会有申韩式的法治、诸葛式的法治,但不会有现代意义上的民主的法治。正如安吉尔所言:“如果人们并不将法院看作是代表着一种公正的制约的话,那么法治这一概念就失去了其大部分作用。”所以,要厉行法治,就应当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并保障其行使职权方面的独立性。可以说,没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独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局面就难以确立,法治就容易流为空谈。

    就我国当前法治进程来说,为了使司法机关能够发挥约束行政机关的作用,前者必须具有不受后者干涉的独立性,首先应当实现对地方主义的超越,在司法权受制于地方的格局被打破之后,还应进一步推进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制度保障。

    多年来,司法机关对于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障碍因素有着深切的体验和清醒的认识。在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客观因素中,地方主义成为司法权行使的主要障碍之一。所谓地方主义是指违背各地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国家特性,将司法机关化为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地方司法机关扮演着维护地方利益的角色,难以行使司法权触动地方权威而追究不法行为,使某些案件在办理中有关法律难以得到全面、彻底落实。这种司法权的地方化,不仅使司法机关在某些涉及地方利益和地方权威的案件中难以承担起应有的司法使命,引起社会的疑虑和当事人的不满,而且严重损害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影响法治大局的形成。显而易见,超越地方主义,才有望使法律切实得到落实,让司法机关真正扮演好客观、中立的裁判者的角色,发挥司法机关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应有的作用。

    司法地方主义之所以能够形成,是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实权部门。司法机关为了使人事安排符合自身的期待,使财政保障满足自己的需求,不得不屈就地方的钳制,这就为地方权威部门不当干预司法权提供了条件和空间,在与地方部门的各种利益纠葛中,司法机关很难对后者的干预和影响果断说“不”。久而久之,司法机关将自己纳入地方利益格局之中,从中获得利益的满足,逐渐丧失司法权依法独立的意识,不自觉地同化于地方主义。

    司法机关人财物转由省级统管,是摆脱地方主义的第一步。这一步是在稳健推进改革的大思路中慎重作出的选择,这一步迈得好,就为将来进一步实现中央统管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提供经验,打下基础。这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当然无异于久旱之甘霖。

    将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划适当分开的改革措施,是司法机关去地方化的另一措施。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划严格同一,强化了司法依附于行政的色彩,增进了司法人员的地方意识,反之,根据实际需要打破这种同一性,有助于摆脱司法人员的地方意识,使司法机关的独立状态得到强化。

    当然。超越地方主义的改革措施,可能触动经济发达地区的司法机关利益,他们与地方经济发展有着利益分享关系,切断这种利益连接,可能使一些司法机关感觉自己的利益受损因此对改革态度不够积极。这里需要指出,地方司法机关切不可因割断与地方的利益连接而焦虑不安,如因司法改革中超越地方主义带来某些地方输送的利益丧失,对于国家法治大局来说,绝对是必要的丧失,这种丧失应当通过进一步完善人财物的司法保障制度——如通过编订和批准预算来保障司法需求以及统一提升司法人员的福利待遇——加以弥补。

    对于超越地方主义的改革措施,司法机关应当张开双臂加以欢迎,给予热情拥抱,这是司法工作发展的难得机遇,所有的司法机关都应积极投入这一改革。每个司法人员都应成为司法改革的助力而非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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