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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新常识微论系列之二

 lvzhenhui1957 2016-02-01

0011这两年“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司法权去地方化”的呼声甚炽。此观点之于改革中下放地方立法权、现行宪法之地方制度及司法权的本质皆扞格难通。学者们突如其来对它的强调,除依附政治领袖知识不足、歪曲司法的应有特征、维护自上而下的专权体制外,可以认为是以丧失独立人格谋取某种特权。它不但导致立法权下放与司法权上收之间的逻辑反动,还会导致国家机构间的逻辑混乱。

 

0012司法改革,过去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如今是头不痛也医头,脚不痛也医脚。过去是乱改,如今是改乱。所谓巡回法庭,一个不错的主意就硬是改成了四不像。其现实意义不过是增加了若干位副部级。所谓员额制改革,一项有趣的改革措施,却因缺乏系统配套制度的落实而被搁浅,反致法院人才哗哗外流。不改革掌门人的司法改革,饭总是夹生的。

 

0013前段时间媒体广泛报道了中央政法委通报几位地方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干预司法的消息,这固是好消息。但回想数月前大肆捕律时官媒的摇唇鼓舌、公安的未判先定——此等公然干预司法之举措不予彻底否定,则其他所有厉声谔谔的处理措施都无济于事,都给人“窃钩者诛而窃国者侯”的印象。苏轼云:“厉法禁自大臣始,小臣不犯矣”,而如今却厉法禁自小吏、小民始,大盗屡犯矣。

 

0014一直以来,司法独立是学界、司法界追求的重要目标,是人们期望中国迈向法治的标志之一。不过各国司法独立的标志性事件,往往并非自制度的“高端设计”始,反而是从具体的个案始。我以为,此刻吾国法院就面临着最好的独立机会,只要能成功依法裁判否定对“蒲七条”的有罪指控,在我心目中,相信也在更多公民心目中,即使司法不独立,也距离独立不远了。

 

0015在举国零零总总的伟大创新中,鄙人深感七条微信和一位犯罪嫌疑人的故事之创新,七个不讲泄密和另一位“罪犯”的故事之创新,或许最能代表这个伟大国家的伟大创新对世界的典型示范。但这也充分表明权力的傲慢和偏见。人们面对这种傲慢和偏见沉默自守,或者点头信从,无疑是对公民权利的不自觉扼杀;而对这种傲慢和偏见以反向的傲慢和反抗,则是对公民权利的亲和与捍卫!

 

0016倘“煽动仇恨”和“寻衅滋事”的证据仅止于所谓“蒲七条”,则法官在法庭上如何收场?倘以“浦七条”罪志强,无疑以之罪全体国民!法律反对任何权力干预司法的冷静判断,并不意味着剥夺了国民对具体司法的评论权利。国家是否奉法是尚,笃行法治,今天就是试金之日。公民之所以在物质大致丰裕的日子里仍不甚满意,盖因官家每每亵渎法治、迷信极权。

 

0017之所以如此关注“浦七条”案,部分缘由在于作为一位法学者,对法治口号下的吾国司法还心存诸多的想象,哪怕这些想象是一场黄粱美梦,也不由叫人心向往之。倘若对吾国司法和法治彻底绝望,也就无需这般耗时费工,作此想象。因为众所周知,当司法任由权力摆布时,法律也只能任由权力摆布;只有当司法拒绝权力摆布、唯法律是从时,法治的阳光才可能普照大地。

 

0018据云:明天大个子的案件要宣判。我想凡是关心国家法治的人,无不对这起案件的最终判决投来关注的目光。如何裁判,固然是法院的事,但一个号称向往法治、尊重民主的国度,倘容不下几句虽然尖刻,但不无道理的话,容不下一位民权律师对权力恣肆的“出格”批评,则我们的主事者们何颜面对世界最大广场上所伫立的华表?何颜面对“立诽谤木而求其过”的尧舜先祖?

 

0019孟曰:“长君之恶其罪小,逢君之恶其罪大。今之大夫皆逢君之恶,故曰:今之大夫,今之诸侯之罪人也。”观之刻下,吾国某些号为裁判官者,既长“长君之恶”技巧,更善“逢君之恶”艺术。漠视人间公理,践踏既定法度,罔顾公众意见,一味迎合私意。如此作为,可否谓之今之罪人?如此罪人,岂能为天下公?岂能持人间平?岂能惟法律是尚?岂能守法律尊严?

 

     0020:现时代里,衡量政治行为文明与否有一基本标准:凡对政治反对性言论构罪处理的国家,无疑是政治落后和野蛮的国家;反之,凡对政治性反对言论自由开放的国家,肯定是政治先进和文明的国家。自然,生活在一个国度的国民,期望他的国家政治先进文明,而不期望其反而落后和野蛮。因任何人都期望能自由地说出真话、表达意见,而不期望言出祸从、“一句话说出就是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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