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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失踪如何办理离婚

 神州国土 2013-11-27
夫妻一方失踪如何办理离婚

  日前,省会王女士致电本报求助,称她与丈夫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由于二人感情基础差,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婚后没几个月,她丈夫便留下外出打工的字条离家出走,无论王女士怎么寻找都没有结果,李某的父母及其他亲属也不知其去向,时至今日已经三年了。王女士非常苦恼,既然二人婚姻无法维系,双方可以选择离婚,但是因无法联系到丈夫,自己想结束这段感情破裂的婚姻都变得非常困难,更别谈开始新生活了。王女士问,像她这种情况,怎么才能与李某办理离婚? 

  就王女士的困惑,本报记者咨询了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的邸江欣律师,请邸律师作了解答。

  邸律师分析本案称,王女士的丈夫李某目前无法联系到,已经无法通过协议离婚解决。像这种夫妻双方一方失踪、下落不明或离家出走刻意不与另一方联系的,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途径解决离婚问题。 

  第一种途径,王女士可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公告送达后,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已经送达。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被告不出庭,法院即可缺席判决。

  第二种途径,王女士可先申请对下落不明方宣告失踪,然后提起离婚诉讼。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可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根据上述规定,只要一方当事人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一般都会准予。

  以上两种途径,王女士均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因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方面综合分析、考量。                张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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