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远程购物七天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再也不用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买单”;保护个人信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为隐私权撑起保护伞;维权举证艰难,“举证责任倒置”为消费者“说话”……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修改后的《消法》,并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新《消法》与时俱进,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方向标”,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让消费者的维权天平更稳,维权腰杆更硬。 本文择取个案将新旧《消法》作一比较,以期给消费者提个醒。 远程购物七天内有“后悔权” 【新消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旧消法】没有相关规定。 【案例】10月17日早上,李女士拿着一条裙子匆匆走进清流县工商局12315服务台,要求投诉淘宝卖家。原来,李女士在淘宝网购买的这条红色裙子,经过机洗后,严重褪色,裙子背部红色装饰花褪色后把周边其他颜色也部分染红,一条漂亮的裙子变得很难看。李女士多次与店主联系,要求退货,店家不但不理睬,还要求李某再购买一件披风,把被染色部分遮住,而后便不再与其联系。工商人员经过多次与店家沟通,最终,店家也只是同意更换同等价值服装给李某,而不给退货。无独有偶。10月25日,尤溪县60多岁的周大爷通过江西电视台购物栏目购买了一台55寸创维电视机,发现实物存在诸如平面变形、遥控器不灵等质量问题,前后打了42个电话与商家沟通,商家都不予理睬,最终在尤溪县工商局和江西省南昌市工商局的共同努力下,商家最终才受理了退货申请。 【解读】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购物方式日渐红火。这些购物方式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虚拟因素的存在,消费者看不清摸不着,由此也出现了实物与宣传图片、视频不符,质量与想象有差距等问题。“远程购物特别是网络购物的投诉一直高居不下,连续几年被列入三明市投诉热点。”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张凌云说,这些投诉中消费者想退货的居多,但最终能达成退货协议的很少,更多的是不了了知。 新《消法》的出台让七天退货成为可能,不管是商品质量有没有问题,“无理由退货”让消费者有了一次重新选择的机会,不用为自己的冲动买单。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为隐私权撑起“保护伞” 【新消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旧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没有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案例】家住东新五路乾隆新村的王女士最近在家休息坐月子,但家中的手机、短信响个不停,婴幼儿产品推销让她感到很不耐烦。“我从没跟这些商家接触过,肯定是有人出卖了我的个人信息。”她向工商部门投诉,希望能讨个说法,但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工商人员也“有心无力”。王女士只是被骚扰了,尤溪刘某却因为个人信息泄露差点遭受损失。去年5月,刘某在尤溪国美电器购买一款家电下乡指定电视机时,却被告知其已购买了2台电视机,按家电下乡政策规定不能再享受补贴了,这让刘某十分困惑,记忆中,她只在某电器专卖店买过一台电视机。尤溪工商局工作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正是那家电器专卖店盗用她的个人信息购买了电视机,并领取了家电补贴款。虽然最终商家退还了补贴款,还给一定的精神损失费,但刘某还是心有不甘,毕竟无缘无故吃了一回“闷亏”。 【解读】尤溪县工商局12315台主任郑友说,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比如填写一些申请书,建立消费者的档案等。这些隐私隐含着巨大的商机,成为商家开发潜在客户的一条捷径。而此前,我国的法律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几乎是个空白,只有部分省市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形式,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作了较具体的规定,如上海、内蒙古等地。如此,像刘某这样能够找到根源,找到证据的,通过工商部门的介入,一般能得到维权,而像王女士这样的,信息掌握在无数商家的手中,根本就无从查起。所以,这方面的维权一直处于比较艰难的境地。 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九款规定: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