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9年发生违约赔偿支出126万元,未在税前列支。因诉讼原因,这笔赔偿款于2012年3月一次性支付给。请问,这部分赔偿支出可否在税前列支?
2012.6.4中国税务报
答:《
》(
)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