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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读万卷书破万里 2013-12-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引进人才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人才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委托建设或企业自建的,面向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引进人才供应的租赁型保障住房。

    第三条  人才公租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四条  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人才公租房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准入

    第五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租房的主要对象和条件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在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32周岁以下,工作一年以上,第一学历须为国家统招的全日制本科学历);

    2、在本市入选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政府津贴等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专家;

    3、在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开发、产业调整、高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

    4、在本市产业集聚区或经济园区特色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

    5、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其他为本市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引进人才。 

    (二)按照有关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障或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人按照本规定条件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并开具意见证明书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进行公示。

    申请人需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新郑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用人单位推荐意见书;

    3、市人才办意见证明书;

    4、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工作业绩、荣誉证书、优秀成果等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聘用合同或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公积金缴纳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6、其他情况的相关证明。

    第三章  配  租

    第七条签约入住。经公示期满后,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新郑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入住通知单》,申请人凭《入住通知单》办理入住手续。

    第八条人才公租房租金标准应综合考虑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人才公租房实行年度复审制度。市人才办和市住房保障部门共同实施复审工作,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复审工作。复审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

    第十条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如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章  退  出

    第十三条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报退出人才公租房:

    (一)租赁合同到期;

    (二)在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已年满32周岁的;

    (三)终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

    (四)租赁期间拥有其他住房的;

    (五)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第十四条承租人退出人才公租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承租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解除合同。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承租人签订《退房协议书》,终止租赁关系。

    (三)结算。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承租人对租金等进行结算(不满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煤气、电视、电信、物业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并腾空房屋。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住房:

    (一)采用虚报瞒报等欺骗方式取得人才公租房的;

    (二)不再符合人才公租房申请条件的;

    (三)将人才公租房转租、出借、闲置及改变住房用途等违反规定使用的;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有其他违法或违规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立即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退出所租住房,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3年内不得申请人才公租房等保障用房。  

    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立即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退出所租住房,且退还三倍以上所获商业利益,同时对申请人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申请人人才公租房申请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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