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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

 yu175 2012-01-15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2011年05月27日 14:24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

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青发[2008]19,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筹,以限定租金标准面向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租赁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周转住房纳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统筹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周转住房配租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周转房的配租工作,市人事局负责编制年度引才需求计划,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租赁性房源的筹集和日常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周转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周转住房所在区房产经营单位负责租金收取和房屋养护维修等工作。

 

申请配租程序及标准

 第五条 经评价认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租住周转住房:

(一)从本市外引进到市内四区企、事业单位工作;

(二)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和崂山区无住房。

第六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优秀人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在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下列材料和证明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1、申请人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租赁申请表》(附后);

2、家庭成员户籍和身份证明;

3、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请人在青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条件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配租程序:

(一)调配房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需求计划,统筹调配安排房源。

( 二)制定配租方案。按照“优先服务、重点保障”的原则,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部门研究制定配租方案,对《办法》第二条3款的人选予以优先考虑。若同一层次登记备案人数较多,房源较少,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照申请批准时间的先后确定配租先后顺序,建立轮候册依次配租。

(三)公开选房。根据轮候册内的先后顺序组织申请人公开选房,并对选定房屋的申请人出具配租通知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公开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四)签订合同,缴纳房租。选定住房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持配租通知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并办理入住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八条  申请人在等待分配周转住房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须重新申请,申请时间从重新申请之日算起。

第九条  周转住房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配租:

(一)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的,主要配租套一房屋;

(二)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的,主要配租套二房屋。

 

房屋管理

第十条 周转住房为国有直管房产,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委托房屋所在地区房产经营单位经租。

周转住房的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按照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周转住房租赁合同文本,委托房屋所在地区房产经营单位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约定。

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高层次优秀人才租赁周转住房进行担保,如承租人拖欠租金及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用人单位应予以垫付。

第十二条  周转住房租金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周转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租金收支按照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负责对承租人应缴纳的租金进行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承租人按规定缴纳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设备的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及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周转住房一次签约租期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应腾退住房,因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届满三个月前,由个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期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须在变动后1个月内,书面告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房屋管理部门,并变更登记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人承租周转住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通知区房产经营单位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青岛的;

(二)在青购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空置六个月以上的;

(四)不符合承租周转住房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租资格的,经查实取消其配租资格,依法收回已配租的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周转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对个别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可优先考虑和给予重点照顾。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

 

租 赁 申 请 表

 

 

申 请 人:                

工作单位:                                                

户籍所在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工作单位详细地址:                              

单位联系人 :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填表日期:          

 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       


填 表 说 明

1、表内所列各项签名请一律用钢笔或水性签字笔填写,涂改无效。

2、工作单位必须填写全称。

3、申请人交本表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1)《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住房租赁申请表》及单位公示材料

2市组织、人事、教育、劳动等部门同意调入的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已婚的申请人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配偶基本情况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学 历

 

学位

 

职称

 

现任岗位名称(职务)

 

调入青岛时间

 

合 同

期 限

 

配偶姓名

 

配偶身份证号码

 

配偶户籍地

 

配偶工作单位

 

配偶学历

 

配偶学位

 

配 偶

职 称

 

何时何地公示及公示结果

 

 

申请人家庭未婚子女基本情况和户籍情况

序号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

1

 

 

 

 

 

2

 

 

 

 

3

 

 

 

 

 

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我单位             同志所填写及提交的材料属实,经公示后无异议,同意其申请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章:                                         

(盖章):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在我市住房等情况符合《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周转住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经办人签名:                                               

(盖章)

     

 
相关链接
  • 关于印发《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11-05-27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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