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严格核查7种情况不得变更承租人本报讯 (记者雷风雨)根据新办法,本市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到现场查勘。办法规定,7种情况不得变更承租人。 据介绍,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未依法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申请人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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