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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女生25楼抛下一岁半幼童案件

 韵臻易学 2013-12-08


重庆办案机关对本案的仓促处理,突显了地方办案机关对此类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涉及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不专业,希望重庆警方能够立即纠正,否则极可能存在错案风险,分析如下:
  对于此类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生命权、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暴力犯罪,正确程序应当是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并对全案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基础证据予以充分调查,并重点侦查本案是否存在成年人背后教唆,或者其他未成年人(尤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组织、参与、策划,如已有确切证据确实只是十岁女孩一人的犯罪行为,再根据相关程序,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案件予以撤销,对受害人负责,对办案机关自身负责。但是,办案机关并没有第一时间立案,反而是经过初步调查,居然直接宣布不予刑事立案侦查,不仅过于仓促,而且潜在极其严重的错案风险。原因在于:
  (1)未立案无合法侦查权。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没有正式立案调查,办案机关就不能依法对案件行使行使侦查权,如果在没有立案前提下调查发现了不可重复取得的某些证据(比如不易再取的证言,不可复制的案发现场,极易反复的嫌疑人供述,极意消失的物证、书证等等),即使调查取得了也不得作为本案诉讼证据使用,会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那么,办案机关是不是需要承担错案责任呢?如此等等,不愿多举,希望办案机关能够深入反思,及时纠正,不要酿成葫芦僧葫芦案。
  (2)未立案导致嫌疑人失控、串供。在本案疑点众多的前提下,正因为办案机关未及时刑事立案,致使案发现场证据未能固定为合法刑事证据,施暴人极其嫌疑极重的家人轻易远赴新疆,失去有效控制,潜在的同案嫌疑人极可能已串供并销毁相关案件证据。如本案确实是,那么办案机关是否应当承担错案责任?即使本案并非预谋团伙作案,在未对施暴者极其家庭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并查知前因后果的情况下,小女孩在如此小年龄便出现这种严重行为失范暴力特征的情况下,轻易直接回归家庭,而且远赴新疆,日后出现更严重暴力犯罪的可能性极大,责任谁负?新环境的小朋友的生命安全难道可以忽视吗?
  (3)必然导致女孩父母和女孩本人认为此次严重虐杀婴儿事件仅需经济赔偿,无需承担任何道德和管束教育责任。犯罪无惩处,在犯罪心理学上,可以被视为对下一次更严重犯罪的极大心理激励。我们办过的刑事案件,以及公开渠道披露的很多案件,都证明,轻犯罪在未受惩罚、甚至被包容、保护的情况下,几乎必然导致更严重暴力犯罪。君不见,未成年男孩抢劫女孩,未惩处,几年后直接杀女孩及女孩家人。未成年男孩非法持枪被缓刑,成年后枪杀七人。连环故意杀人犯一般都是杀了几个后未被发现,便一直杀下去越杀越上瘾。难道这些都是编造出来的吗?教训还不够吗?


  (4)女孩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意味着不应受到任何管束教育,如此轻易失控远赴新疆,几乎必然导致下一次严重暴力犯罪的发生。引用一下李玫瑾老师的观点,不进行刑事处罚不等于没有任何教育的方式,要让孩子明白,你的行为也是要承担社会责任的。女孩妈妈不应带她一走了之,不应简单回归家庭,女孩的心理状态应该引起高度警觉。
  我是一名自己关注未成年人犯罪也希望社会关注未成年犯罪的律师,但绝不是希望千刀万剐这个小女孩的人,只是希望办案机关负责地调查清楚,严查潜在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教唆者,或者是潜藏在这个案件背后的严重心理变态的施暴施虐群体。
  我再次声明,以我的职业敏感,小女孩不太可能一个人实施如此大案,同案成年人或者同群体施暴施虐小伙伴极可能存在,而且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绝不会只有原原小宝贝,惟希望下一个受害者,下一个恶性案件,不是即将,也不是马上。
  我对我的上述法律观点负责!
  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 张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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