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7中国税务报 自然人处置股权包括个人终止股权投资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因此,对个人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权处置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自然人张某2010年8月,以银行存款100万元投资于D上市公司。2012年12月份,由于被投资方D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了决议,对现有公司的股本予以减资。其中自然人张某股份全部予以注销,除退回原股本100万元和统一派发股利5万元以外,另给予20万元的违约金赔偿;同时,自然人张某在股权处置过程中,还缴纳相关税费1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涉税因素,那么张某仅就股权处置而言,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20%比例税率。因此,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过程如下。1.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00+20-100-1)×20%=3.8(万元);2.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5×20%×50%=0.5(万元);3.股权处置和分配中应纳个人所得税=3.8+0.5=4.3(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王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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