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7中国税务报 问:子承父业的王老板,为退休多年的原董事长老爸以及伯父、叔父等公司元老,每个月发放1800元的“孝敬工资”。没想到,刚发两个月,就受到公司董事的谴责。董事会上,有人说这是偷税,有人说这是行贿。请问,王老板这“孝敬工资”是否应缴纳个税? 湖北省国税局12366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照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的范畴。因此,王老板额外发给其父亲、伯父、叔父的“孝敬工资”,包括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等,应一并纳入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果昌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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