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甲公司由于经营欠佳长期亏算,股东会决定将其股权转让。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账面净资产600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300万元,评估价值800万元;房产账面价值400万元,评估价值300万元;其他资产100万元。股权整体转让价格1200万元。请问,甲公司整体转让企业股权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甲公司整体转让股权,只是股东权益的变动,企业的法人地位没有变化,没有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移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