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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亲属凭继承权证明书支取存款

 神州国土 2013-12-09

   存款人死亡,亲属凭继承权证明书支取存款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第二部分关于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第(一)项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规定是为了充分保护存款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存款人死亡,该存款全部或部分已经变成遗产,遗产分割、继承就要搞清继承人都有谁,银行无权查证谁是合法的继承人,只有通过公证程序,才能确认合法的继承人范围。因此,本案中白某未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不予办理存款提取手续符合相关法规,并无不妥之处。

  现在,我省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均设有公证机构,一旦亲人死亡,如果在死者名下有银行存款,只要亲属或继承人持相关材料,到公证机关依法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就会及时支付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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