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6中国税务报 问:我公司于2009年3月购入机器设备,购入时已抵扣进项税,后因环保问题该设备未能继续用于生产。2010年1月将其出租给第三方,并作了进项税额转出,2012年9月我公司收回设备准备出售。请问,出售该设备适用的税率是多少?
安徽省国税局12366答:应适用17%的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上述设备作进项税额转出时,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作者:叶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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