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程序是对民事权利救济的重要保障,是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得以实现的最后一道司法防线,它不仅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更关系到国家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而代位执行--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第三人进行强制执行。它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制度,对快速、廉价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具有积级的作用,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达成共识。众所周知,由于认识的局限性,法律规范的确立显然滞后于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对解决纷杂的法律关系的要求,理论与实践往往存在差距,甚至背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今天,代位执行越来越广泛地被申请执行人主张,但由于立法规定过于概括和笼统,引起了人们理解的差异和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所以代位执行还亟待规范和完善。 鉴于我国强制执行法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的日益深入,本人选择代位执行制度作为毕业论文的论题,试图对该执行制度作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究。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 引言部分,代位执行制度在我国的出现是由“执行难”引起的,对缓解“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但代位执行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与我国当前的相关立法及其理论研究都有很大的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代位执行制度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代位执行制度有一定的规定。但是,我国的代位执行制度还存在着许多缺陷,缺乏贴合现实的可操作性,在现实中运用起来较难,有时甚至无法运用。本文拟通过对代位执行制度及其理论的分析、比较、反思及总结,进而为我国代位执行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制度化建议。以期对我国代位执行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正文部分分为五章。 第一章:代位执行制度的概述。首先开篇即界定了代位执行的概念,接着就目前学界关于代位执行性质的以下几种观点进行了总结和分析:继续执行说、协助执行说、债权保全执行制度说、保障性执行措施说以及方法说。其次概括了代位执行制度的几个主要特征,着重从代位执行区别于其他制度的特殊性和多样性进行论述。依据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代位执行就是由申请执行人代位行使被执行人的权利,直接受领第三人的清偿,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制度。代位执行法律关系是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执行当事人、执行标的、执行程序和执行依据等方面。 第二章:从理论上对代位执行制度进行分析。代位执行的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本文认为应用代位执行的条件应归纳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方面的要件,才能适用代位执行。进行代位执行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程序合法才能达到代位执行的目的。 第三章:“他山之石”,即通过对两大法系相关立法的比较研究,介绍和评述了德国、法国、日本、英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与代位执行相关的制度,它们具有各自的特点。相比之下,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的立法是比较完善、科学的,尤其是关于执行依据、债务人未到期债权、第三人异议的处理规定。为我国代位执行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借鉴。 第四章:我国现行代位执行制度虽然特点突出,但是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在立法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诸如:法律位阶低、权威性不高;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权利保障不充分;对执行债权方面的规定不足;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不足;对于申请执行权的归属,没有合理的规定;对于执行行为,缺乏必要的执行根据;关于第三人异议,缺乏对于滥用异议权的制衡手段;关于履行通知,缺乏后续的法律效力;对于违法执行行为,缺乏必要的救济手段。 第五章:对于完善我国代位执行制度的初步构想。要使我国的代位执行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要提高目前我国关于代位执行的法律层次,并对其程序及相关配套机制进行改革和完善。改革法院执行机构,实现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立、设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完善预防和救济违法执行行为的措施、代位诉讼程序、对未到期或附条件债权的代位执行制度、申请代位执行担保制度、执行裁定制度、预扣押制度。 最后,对论文总体进行总结。任何法律制度都是某个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发展的反映,它的产生基于当时的社会现实需要,而且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我国代位执行制度的确立与发展符合我国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笔者对代位执行进行了全方位的探讨和思考,希望对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具体设计和代位执行制度的优化和发展,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期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做出微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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