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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材料

 妙哉常也 2013-12-12

湖南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材料

发布日期:2012-06-23 浏览次数: 105 来源: 监督检查司 字号:[ ]

  近几年来,我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紧紧围绕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主线,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全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精神和国家三部委《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立足省情,精心部署,创新思路,完善机制,坚持“五个结合”,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全省继续呈现出各民族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坚持加强领导与强化指导相结合,突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组织性

  一是健全机构。我省历来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并将此项活动作为民族工作的重要抓手,列入民族工作重要议事日程。2010年成立了省委副书记任组长的省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领导,并在省民委成立专门的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二是出台文件。为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指导,我省出台了一系列文件。2010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工作的通知》(湘族通38号),2011年省委宣传部、统战部、省民委又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湘族发1号),对如何加强民族团结创建提出了明确要求。从指导思想、创建意义、创建规划、创建措施等各个方面指导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坚持统一认识与广泛宣传相结合,突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思想性

  一是统一部署。2010年10月,我省隆重召开了全省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总结了五年来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的辉煌成就,对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同时,部署了下阶段的工作,统一了全省各级各部门的思想认识。2011年,全省14个市州有9个市州相继召开了全市(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进行了贯彻落实和思想统一。另外,为了有效应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研判当前的形势。从2011年起,我省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省民族关系现状分析会暨涉及少数民族矛盾纠纷处理案例分析会,总结交流经验做法,分析探讨困难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开展。二是加强宣传。为抓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宣传教育以及中央和省《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我们与省人大民侨外委组织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行动”,并以建国60年、建党90周年为契机,连续四年每年组织省内主流媒体集中开展一个月的宣传报道,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取得的辉煌成就。同时,2011年,我们编写了图文并茂的《湖南省民族团结教育读本》,以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直工委、省民委的名义在全省组织发行和学习,从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法规等四个“基本”为切入点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另外,我们还在2011年新修订的《湖南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以立法形式将每年九月确定为全省民族团结活动宣传月。

  三、坚持打造平台与培育载体相结合,突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创新性

  一是着力推进民族乡逢十周年庆典。2008年,我们在总结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典经验的基础上,启动开展了民族乡逢十周年庆典活动。通过乡庆,各地各部门积极帮扶民族乡发展经济,改善面貌。四年中,我省32个民族乡举办了逢十庆典活动,平均每乡得到支持超过300万元,最多达2000万元,民族乡乡庆日益成为展示各民族大团结、大繁荣的重要窗口,宣传民族理论知识、政策法规的重要渠道,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平台,形成了我省特色。二是用心培育“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从2001年起,我省就开始创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2010年,我们在原有8个示范点的基础上,又重新调整和增设了26个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示范点确定后,我们明确了各类示范点的创建主题,安排了专项经费,精心组织示范点授牌活动,积极探索开展民族团结创建的方法途径。同时,指导全省各市(州)相继创建了60多个市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目前,各示范点正按照省里的部署,结合各自实际,落实规划,积极探索,努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

  四、坚持完善法规与健全机制相结合,突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制度性

  一是完善地方法规。2010年,我省开始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通过认真调研,争取协调,《湖南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已修订完成,并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修订后的《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支持我省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强化了法律责任,强调了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对民族自治地方迫切需要解决的财税优惠政策、配套资金减免、民生保障以及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培养使用等内容进一步充实完善,并作了创新和突破。与此同时,我们又启动了《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学习借鉴外省经验。目前,《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各项修订基础工作进展顺利,有望于今年重新颁布实施。二是建立健全机制。首先是建立健全来湘少数民族服务管理机制。为了加强对来湘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团结,2010年,我省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公安、住建(城管)、民族等12个部门组成的来湘少数民族人员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了三次专题会议,明确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研究部署了工作任务;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来湘新疆少数民族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服务管理;定期发布来湘少数民族人员服务管理情况,通报工作。与此同时,积极探索流入地和流出地的合作联动。长沙和郴州等地与新疆和田建立了矛盾纠纷处理联动制度,与新疆和田墨玉县在我省郴州建立了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站,共同配合做好新疆务工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其次是建立健全民族联谊会机制。积极推动少数民族民族联谊会的建立和活动的开展,推动联谊会向高校和企业延伸,发挥联谊会及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在促进民族团结中的特殊作用。同时,全省各地注意利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大力开展民族联谊活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三是设立专项经费。2010年设立了省本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费200万元,并从2011年起纳入省财政预算,在经费上保障了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开展。

  五、坚持加强督查和不断推进相结合,突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持久性

  一是加强监督检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对各地贯彻落实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限期进行整改,取得良好效果。同时,加强与各市州的联系与沟通,要求及时汇报工作,通报情况,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存在的困难,进行有针对性地重点督查,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妥善调处矛盾。2010年以来,我们积极发挥来湘少数民族务工人员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以及少数民族联谊会、伊斯兰教协会等组织的作用,认真协调、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矛盾纠纷,今年上半年共指导协调、各级各部门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纠纷40多起,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三是不断推进工作。组织各市州民委负责人到宁波学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先进做法,到广西学习建立民族关系监测评价处置机制的做法,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并结合自身的实际,全省各地创造性地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如我省将民族团结创建纳入全省文明城市的考核内容,分值为3.88分(总分100分),长沙市出台了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相关政策,并在所属县区创办了29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同时,将民族团结“五进”活动纳入该市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这些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活力,促进了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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