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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以废止政策掩盖非法目的

 chen---5 2013-12-13

 

 

“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它在当时的国有企业员工实行“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的社会环境下,对很多国有企业安置剩余员工曾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当时也只是权宜之计。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我国各项工作已经进入法治化轨道。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依照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

实际上,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和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都强调了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说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买断工龄”这种古老的办法都已经被废止,它已经没有任何实施的背景和前提,应该“寿终正寝”,退出历史舞台。

可现在的一些企业还在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打着重组国企的幌子,强行使用“买断工龄”的方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其原因何在呢?职工工作了几十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已经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可以说,解除合同主动权在职工手里。“买断工龄”应该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但是现在,企业以一笔不够养家糊口的费用,单方面强迫职工解除合同。企业改制重组,企业要发展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不可以,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解除劳动合同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本应依据法律来进行。可企业为什么却热衷于用“买断工龄”这种已废止的政策方式呢?不用走法律程序,可以小的代价,牺牲职工利益、逃避费用缴纳来规避法律,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谋求自己的私利,这恐怕才是企业或者说企业高管真正的“目的”。

当然,社会上反对声一片,企业却还频频使用“买断工龄”这种违法的方式,与行政监管机关执行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严,对这种违法方式的查处力度不够也不无关系。对企业来讲,既可以少承担责任甚至不承担责任,又可以“简单易行”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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