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0669X/2008-00104 | 生成日期 | 2008-1-31 | 公开日期 | 2008-01-3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
主题(一级)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级) | 土地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管理,土地,机关,总结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依据 |
1、土地违法案件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土地复垦规定
2、土地违法案件办理程序
一、受理和立案
a、审查材料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b、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填写《土地违法案件呈报表》,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二、调查和处理
a、指派承办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b、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c、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d、认定案件依法要进行政处理的,向当事人发出《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
e、根据当事人的申诉情况召开土地行政处罚听证会及做出对其申诉情况的审议。
三、送达和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2、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法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建议和司法移送
a、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
b、认定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及时移送检查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结案
承办人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写出结案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后立卷归档。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3、土地违法案件办理时限
办理土地违法案件应在批准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一般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矿产案件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2、土地违法案件办理程序
一、受理和立案
a、审查材料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b、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填写《矿产违法案件呈报表》,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二、调查和处理
a、指派承办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b、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发出《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
c、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矿产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d、认定案件依法要进行政处理的,向当事人发出《矿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
e、根据当事人的申诉情况召开土地行政处罚听证会及做出对其申诉情况的审议。
三、送达和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2、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提出《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法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建议和司法移送
a、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
b、认定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及时移送检查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结案
承办人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写出结案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后立卷归档。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3、土地违法案件办理时限
办理矿产违法案件一般应在批准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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