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办理土地、矿产涉嫌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和时限的规定》发布时间:2012-10-29 16:10:15点击次数:4059一、案件来源 土地、矿产涉嫌违法案件的来源: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卫星遥感监测、动态巡查、上级交办转办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控告和信访等。 二、案件的受理 按属地管理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具体负责受理查办本地区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市局巡查发现督办案件,由支队分派各地区办理,省厅转办和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由支队直接查办。 三、初查 调查单位或责任人接受任务后,从即日起3个工作日内初步查清有无违法事实,如无违法事实,责任人在通知书上签注意见,经上报领导同意后不再调查,并撤案归档。如存在违法事实,责任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拟定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领导审签后送到当事人。 四、立案 经初查确认存在违法事实的,调查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立案呈批表》送领导审批,经领导审批同意立案的,从审批之日起正式立案。对重大案件难以查处到位的要及时上报。 五、调查取证 从立案之日起,案件即进入正式的调查取证程序,办案人员必须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结束后,办案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写出调查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2天。 六、队长办公会研究案情 办案人员就所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材料进行汇总并提议召开队务会,队务会由队长主持,队务会认为材料短缺、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当等需补充完备的,办案人员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重新补写调查报告,后经队主要领导确认后,适时召开案件会审。 七、会审 案件会审由支队牵头组织召集会议,分管局长、执法监察处、队领导、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分管局长主持。由办案人员提交调查报告和案宗材料,汇报案情和处理意见,并对案情展开讨论并形成最终处理意见。办案人员应做好会审记录,参加人员应签名。会审结束后报执法处会签,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办案人员收回调查报告和相关材料暂为保管。 八、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 办案人员根据会审会的决定,在1个工作日内拟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领导审签后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可次日通过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可以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发出,由领导或办案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九、听证 对提出听证的,办案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拟出《听证通知书》,经领导审签后,在1日内送达当事人,办案人员应按《听证通知书》确定好的时间做好听证准备。举行听证时,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建议。 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后,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获知不听证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拟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领导审签后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十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由办案人员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执行。对实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经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复议和诉讼 对复议和诉讼案件,支队直办案件由支队配合局法规处承办具体事务。属土地方面的,由支队、执法处协助局法规处承办具体事务。属矿产方面的,由支队、地矿处协助局法规处承办具体事务。 十三、结案 案件执行完毕后,办案人员要及时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或《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领导签字结案后,办案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案件材料立案归档,并将卷宗移交办公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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