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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样送检、鉴定超过3日并不当然违规

 仲才1 2023-09-24

醉驾危险驾驶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常以血样的送检、鉴定时限超期为由,要求法庭将鉴定意见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以实现无罪辩护的目的。血样的送检、鉴定时限是如何规定的,血样送检、鉴定超期会有什么后果,笔者结合公安部文件规定、司法实践,逐一厘清。

      一、血样送检、鉴定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对醉酒危险驾驶案件血样的送检时间、鉴定时限,明确作出规定的公安部的文件有两个。其一是公安部2011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醉驾案件提取的血样要立即送检,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经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关于血样鉴定的期限,《指导意见》规定了两个3日,也就是3日内送检,3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对鉴定时限作出规定的另一个公安部文件,是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规则》。该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情况复杂的,还可以另行约定鉴定时限。2017年2月16日,公安部修订了《鉴定规则》。修订后的《鉴定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特殊情形可以另行约定鉴定时限。

    《指导意见》《鉴定规则》都是公安部发布的文件,且都现行有效,但对于鉴定时限作出了不一致的规定。实务中,部分检、法机关、律师常以血样的送检、鉴定时限均超过3日,超期违法为由,要求将鉴定意见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二、《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与目的分析

    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后,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醉驾危险驾驶这类新罪名刑事案件时,缺少经验,发展不平衡,血样的送检、鉴定效率低,办案质量参差不齐,不利于打击醉驾危险驾驶行为。为了提高公安交警部门的办案效率、规范办案行为,在当年的8月11日,也就是醉驾入刑后的第三个月,公安部交管局牵头制定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高办案效率的指导思想在文本中多次体现,在第二部分“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中多次出现“提高检验鉴定效率。”、“要切实提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等规定。

    修订前的《鉴定规则》规定的鉴定期限是7个工作日,例外情形还可以另行约定(时限可以更长)。基于提高醉驾案件检验鉴定效率的目的,《指导意见》将鉴定期限由7日或更长期限大幅压减为3日,由此可知,超过3日出具鉴定意见并不当然违规。

    三、《指导意见》《鉴定规则》的适用选择规则

   《指导意见》《鉴定规则》都是公安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鉴定期限这同一事项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作出了不一致的规定,《指导意见》规定的期限是3日,现行《鉴定规则》规定的通常期限是15个工作日。在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目前缺少选择适用规则的情形下,可以参照立法法的规则,类推选择适用,即: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鉴定规则》与《指导意见》相较而言,《鉴定规则》是就鉴定事项作出的特别规定,《指导意见》是一般规定。参照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的规则, 在鉴定期限是3日还是15个工作日选择这个事项上,应当选择适用《鉴定规则》的15个工作日规定。其次,《鉴定规则》于2017年2月16日进行了修订,而《指导意见》是2011年8月11日起施行,相较而言,《鉴定规则》是新规定。参照新旧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规定的原则,应当适用新规定《鉴定规则》。

    从规范选择适用的角度判断,血样鉴定时限应当适用15个工作日的规定,鉴定期限超过3日并不违规。

     四、重新鉴定的送检时间具有不确定性,通常远大于3日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犯罪嫌颖人、被告人对血样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都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很显然重新鉴定血样送检的时间,可能会远超出《指导意见》规定的3日。如果仅以血样送检超过3日为由,就认定鉴定意见无效。那么重新鉴定的制度设计就失去了意义,因为绝大多数重新鉴定的血样送检时间都远超过了3日。从重新鉴定制度的设计上看,血样超过3日送检,并不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因此,超过3日送检血样,并不当然违规。

     综上所述,不论从上述规范性文件中血样送检、鉴定时限的规定,文件制定的背景和目的,冲突文件选择适用,以及重新鉴定制度的设计角度来理解,醉驾案件血样的送检、鉴定时限超过3日并不当然违规,不能仅以超过时限为由,否认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当然,在醉驾案件办理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尽可能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在3日内送检,鉴定机构尽可能在3日内出具鉴定意见,提高办案效率,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以减少鉴定意见证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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