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晋05刑终2号 2011年《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检验鉴定机构对送检测的血样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本案鉴定机构2016年11月2日接受送检血样,2016年11月7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出具超过规定期限2天。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血样检验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和意见成立。 BUT!!时代变了!!除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于2017年2月16日前的案件,这条可不兴再用。 ※(2018)鄂01刑终1348号 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6点规定,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出具检验报告。该规定主要对公安机关设立的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作出的时限要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本案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7月23日接受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次日即开始检验,同月30日出具检测报告。作为社会第三方鉴定机构,其检验时间及出具检测报告时间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乙醇浓度检验可由两类主体进行,一类为司法鉴定机构,另一类为公安机关鉴定机构。(2020)晋05刑终2号中的鉴定机构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属于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而(2018)鄂01刑终1348号中的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属于司法鉴定机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对于三日出具检验报告的规定是对于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要求,并没有牵涉司法鉴定机构,该规定并不能够直接而当然地适用于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 ※(2020)渝02刑终3号 关于鉴定部门受理委托后超过三日出具乙醇检验报告是否合法的问题。经查,《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是公安机关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而作出的内部办案指导意见,是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效率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其目的是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因此,鉴定结论是否在受理后三日内作出影响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而并不影响鉴定结论本身的效力。故本案乙醇检验报告鉴定程序合法,具有证明力。 当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对乙醇浓度进行检验时,虽然直接适用2011年《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但在《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2月16日施行后,《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却摇身一变成为了“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效率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加之《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六十条规定“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更是使《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三日出具检验报告的规定再无用武之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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